“黑客”、“木马”等网络非法行为应入刑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运用号称“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日益深刻地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何规范互联网秩序,确保互联网信息、金融安全?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建议,要健全完善互联网立法,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把“黑客”及“木马”等行为入刑,打造互联网安全“升级版”。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该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电脑均能联入互联网,如果银行、证券公司、电信部门等被黑客复制相关数据,公开有关信息,则将造成社会混乱。”秦希燕说,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修改。
同时,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但现在木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远远超过病毒。因此,秦希燕建议修改《刑法》第285、286条,将擅自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行为入罪;将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有害程序的行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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