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互联网新媒体视听节目先审后播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草的《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的互联网新媒体传播视听节目也纳入管理。规定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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