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市殴打女儿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热点 作者:有料 2017-07-07 02:17:18
近日,宿迁一7岁女孩因偷偷带着3岁的弟弟出去玩,不料在超市内遭到父亲暴力殴打,父亲将女孩单腿拎起猛甩在地,随后又用拖把数次对女孩暴打。沭阳公安 通报:女孩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由其母亲看护,其父被行拘14日。 以下来源法邦网 男子超市殴打女儿 一段“沭阳男子超市内殴打女儿”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男子两次拎着女儿的脚进行甩摔,并用拖把连续击打女儿。 昨晚,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通报称,经调查,7月4日21时许,魏某水因7岁女儿偷偷带弟弟出去玩,在小区超市对女儿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目前,魏某水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 事发超市的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走向货架旁的小女孩,对其面部击打两下,随后拎起女孩腿部,先后将其甩向桌子和货架。女孩倒地后,男子抡起拖把,连续击打女孩身体十余下,动作幅度较大。 如此教训女儿不可取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 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 人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 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 权, 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殴打既 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 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 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 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 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 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 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式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 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 到破坏。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 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猥亵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 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 14 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扣摸、搂抱、 舌舔、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 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且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 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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