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女子跟男网友一起去宾馆喝酒 遭对方性侵
陕西米脂女子白某某刚刚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男性网友,就跟着对方买了啤酒,去宾馆开房喝酒。期间这名男网友起了色心,强行对白某某实施了性侵。2021年11月,这名男网友刘某明因强奸罪被判刑1年2个月。
刘某明,男,1991年生,家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他曾经因吸毒多次被警方打击处理,还有过被强制戒毒的经历。后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021年2月19日,刘某明通过朋友介绍,用微信添加了女子白某某,并于当日20时许和朋友一起接白某某出去吃饭、喝酒。吃完饭后白某某说其要回家,刘某明不答应,要求再喝点酒,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最后决定买好啤酒去宾馆喝。2月20日凌晨2时许,刘某明拿着酒,将白某某带至米脂县行宫西路永晟商务宾馆306房间。
白某某坐在电脑桌旁边,刘某明起了色心,多次上前搂抱白某某被推开后,便强行将白某某拉扯、按压在床上,控制住白某某的双手后进行强吻,同时用手抚摸白某某的胸。因白某某嘶喊声音太大,刘某明用被子将白某某的头蒙住,并伸手去脱白某某的裤子,因裤子太紧且白某某一直用手拽着,致使裤子没有被脱掉,后白某某说她呼吸困难,喘不过气,让刘某明下楼去买水。刘某明同意,其担心白某某逃跑,便拿着白某某的衣服和包包出门买水。白某某趁刘某明下楼买水的时候跑到隔壁房间敲开客房住户的门,说明情况并用客人的手机报警。
案发后,刘某明家人对白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白某某对刘某明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米脂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明违背妇女意志,以推倒、压制等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因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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