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人员被抓 警方抓捕80余名犯罪嫌疑人
现在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又是如何被房产中介得到的呢?近日,浙江杭州萧山警方破获的一起团伙案件或许能给你答案。
买卖个人信息,警方抓捕80余名犯罪嫌疑人
据萧山公安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宣传干事卫文杰介绍,2016年10月中旬,杭州萧山网警在工作中发现萧山某房地产销售人员交流群里有人叫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倒卖的价格在一份300元-800元之间,于是立即对群内成员展开调查。
但是经过追查之后,警方发现涉事人员也是从别处购买的信息然后再转卖给其他中介销售人员。
于是警方顺藤摸瓜,经过半个月的侦查,最终锁定了包括主犯毛某和范某在内的80余名犯罪嫌疑人。2016年10月31日晚,两名主犯分别在位于杭州城区的公司和家中被警方抓获,警方同时在两人的手机和电脑中发现了大量与买家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
两名主犯之一的范某,今年27岁,是广东人。范某在2012年8月来到杭州,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几年做下来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和客户数据。
2014年,范某当上了部门经理,因职务关系其手上握有大量的客户资料,大小总计近1GB,这1GB包含了约300余万条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看房信息(姓名、电话等)、物业业主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中介房东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等等。
2014年下半年,范某从房产公司离职,而这近1个G的客户数据也被他悄悄带走。直到2016年4月,范某的一个朋友通过微信找到他,想要些其之前积累的客户数据,于是范某将一部分数据发给了他,朋友在微信上给范某发了200元红包表示感谢。微信好友的这个举动,让范某产生了把手中的这批客户资料出售的想法。
于是,范某开始利用以前加的一些房产经纪群,在群里兜售这些资料。在2016年4月至6月间,总共将这些信息售卖给7、8名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
范某某作案用的电脑
22岁小姑娘借此获利3万多元
而另一名主犯毛某,是一位年仅22岁的浙江江山姑娘,曾经是范某的同事,如今在杭州一家房产公司做销售人员。
毛某不像范某有那么多客户资源,而范某为了讨好毛某,在2016年5月,在聊天中对其称有一批客户信息可以送给她,并把她拉进了十几个房产工作人员的交流群,教她可以在这些群里发送广告出售这些客户信息从中获利。
毛某听后很高兴,立即按照范某所说的开始在各种工作群中发布“杭州来访名单、业主名单出售,有需要联系”的广告,而前来购买者也络绎不绝。
毛某某作案用的手机
起初,毛某是以一份500元的价格将全部信息一同出售,但之后,毛某应买家要求,把所有信息按照杭州的行政区块分类出售,其价格也在300元至1500元不等。
据毛某交代,在2016年5月至10月底,总共在四五十个这样的群里发布过出售信息,而前来购买的人数也有将近100人,其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本案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是在毛某处购买的信息,而毛某也是本案中获利最多的犯罪嫌疑人。
购买个人信息同样是犯罪
除了作为贩卖个人信息的主犯毛某和范某以外,在被抓捕的80余人中的,还有很多人都是个人信息的购买者,他们同样是房产中介从业人员。
其中小王今年刚20岁,在杭州一家房产中介工作,2016年6月,小王在微信群里看到了毛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好奇之下以700元的价格向毛某购买了信息,打开后发现里面果真有大量的客户信息。除此之外,从毛某处购买信息后又再次转卖的人也不在少数。
个人信息买卖“平台化”带来警示
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平台化”的地步。公安部对此回应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
个人信息泄露堪称是网络时代的一大原罪,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买卖也出现一些新动向,“平台化”便是其中之一。这样的平台看似荒诞,却符合电子商务的某些基本规律,因此潜在危害很大。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买卖的范围也日趋扩大,从个人基本信息扩展到个人动态信息,如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手机定位查询”“个人轨迹查询”等。
个人信息买卖“平台化”以及“动态化”说明,形形色色的利益包括商业利益,对于个人信息的入侵在升级。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这也是很多人对个人信息买卖趋之若鹜的原因。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搜集数据和分析数据的能力都越来越强,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使得个人信息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对于个人信息搜集、运用的频度、广度都会不断增加。除了那些不法分子之外,包括很多怀着商业目的的个人和机构都会倾向于搜集大量个人信息,这往往成为个人信息买卖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推手。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会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固然必不可少,还有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规范那些基于商业目的的个人信息搜集、使用。这样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具有某种必然性,同时又埋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诸多隐患。对此,法律已经开始行动,新近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这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对监管执法部门的理念、机制、技术手段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个人信息买卖“平台化”带来的警示就在于,在利益的驱动下,还会不断有人围绕个人信息大做文章,监管执法部门也需要尽快升级、形成合力,打造更加先进的个人信息监管执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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