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条:路宽了,车多了,交规该出台了

新闻 作者:董毅智 2014-08-14 11:52:36
记得初中在政治课本中,在讲到言论自由这个话题是,总是用风筝与线作比喻。说句老生常谈的话,自由是一柄双刃剑。言论自由是我国《先发》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但这里的自由并非绝对自由。 在使用微信之初,深感张小龙的天才发明,极大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交联系。但是久而久之之,渐渐发现自己的通讯录中有一大堆自己连想都想不起来的名字;朋友圈里都是一些称不上是朋友的人发的一些心灵鸡汤、励志言论、海外代购、美食美景等,反而一些真正的朋友很少在圈中露面。更有甚者,不少诈骗、色情、   就在近日,一个微信乌龙事件发生在微信圈中,相信有不少人有看到或亲历:“xxx位为灾区祈福的人”。这是一则为鲁甸灾区的人民祈福的一则微信,其流传之广似乎无以复加。后经过多家官微的“友情提示”,链接存在泄漏个人信息的可能。后该链接因有道分享,最终造到屏蔽。 经历了初期的甜蜜期,微信与用户之间的黏性似乎正在逐渐降低。究其原因,除了管理不善外,还有各种虚假信息、营销链接等垃圾信息的充斥,导致微信用户体验差。发展历程未出其前辈微博其右,“二微”都有商业化的经历,但结果似乎不佳。坐拥6亿用户和580万公众帐号的微信,在商业化的道路上也是山穷水复疑无路,暂时还未柳暗花明。圈内充斥着营销、推广、谣言、色情、暴恐、诈骗等不良信息。久而久之,用户感到疲乏,微信将成为微博第二的言论一时间甚嚣尘上。这种感觉像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变成了路。路宽了,车多了,各种纠纷争议就开始悄然蔓延,令人苦不堪言,这就到了交通规则出台的时刻了。可能这也是老祖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范本。 在微信发展瓶颈之期,人民日报报道称,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微信十条中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是微信监管的一场及时雨。 消息一出,不少网民都大受鼓舞,认为这是清明移动网络空间的良好开端。其中最叫座的当属“微信十条”的实名制规定。规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在门槛上设立了限制。这里的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包括我们上面说到的微信,除此之外,对其他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也适用。比如易信、陌陌、来往等。 除对提供者有限制要求外,对于即时通讯工具的使用者,也进行了相应的制约。按照规定要求,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具有有高线的底线。 对于一直令用户心神不宁的泄露个人信息问题,规定也有明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那微信面对“被监管”是什么态度呢?“我们将在相关信息被权威机构判定不实或者接到用户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这是微信负责人对微信十条发表的有关言论。微信的冤家易信也表示,拥抱监管,甚至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即时通信工具网络违法信息监督举报平台”。 可见,两家即时社交服务平台提供方大有富豪大喊“向我纳税”的风范。其实,在十条之前微信就开始动刀为自己手术。早从2013年底开始,微信就公布到:禁止通过奖励或强制要求分享内容到朋友圈的诱导分享行为,简单说来,就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此次微信十条将微信的管制从内部提升至通过法律法规层面约束,不可不谓是微信监管的保障。 现代是一个信息社会,如何能够利用好信息,而不被信息困扰,成为信息时代下的首要问题。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是个年轻的行业,各项发展还不成熟。“微信十条”的公开,虽对用户在使用微信时,有了约束与管制,但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即时通讯工具朝着更好的方向的发展,能够成为一个真正交流、沟通意见和观点的平台,而不被其他不良因素破坏,还信息平台一个清明之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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