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被遗忘权”应成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伞
如果“被遗忘权”作为一项私权利被确立,在未来会出现公民个人与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对抗局面,消费者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在“被遗忘权”保护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古以来,遗忘都是人类的常态。然而这个规律在互联网时代却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用户的信息会被互联网平台一直“记忆”着。
2014年,在“多学科视野中的‘被遗忘权’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提出,公民应该享有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5月23日,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研讨会上,朱巍再一次呼吁“被遗忘权”应当纳入立法保护,并且通过消费公益诉讼发挥更大作用,成为约束网络公司进行数据掠夺的有效武器。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
用户的核心权利
早在20多年前,欧盟就在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
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事实上,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被称为大数据,用于判断整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与情况。而另一类则具有可以识别性,涉及具体个人的信息。朱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搜集有个体识别性的网络信息时,应当尊重用户自己的意愿,充分保护用户的“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提出,是基于精神性人格权的商事化使用。”朱巍认为,被遗忘权是精神性人格权中自由权的一部分。人格自由包括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其与自我决定权相结合之后,人格自由不仅是一种基础性权利,而且可以上升为实体权能的实质性权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公司的竞争主要是数据获利模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利用cookies搜集用户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此来促进和推广商业行为。”朱巍谈到,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搜集者可以将其运用于分析用户的行为习惯和具体身份信息,从而进行精准的广告投放。
“数据作为一种资源,本身属于无体物,用户很难知晓网络公司占据了多少除身份信息以外的数据。同时,网络公司对采集数据的处理大都通过‘云技术’、后台加密技术等方式进行,网络用户因技术的原因和信息不对称,无法知道自己的网络行为到底有哪些数据正在被搜集。”
朱巍认为,当网络用户不再使用某个手机APP或者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后,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被遗忘”,网络公司不能再继续暗中搜集用户的数据。
“被遗忘权”
进入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2014年,欧盟法院曾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被遗忘权”在欧洲司法的实践,要求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谷歌公司应按照公民意愿,对一些历史网页中使人尴尬的图片和内容履行删除义务。
此前,一位西班牙公民将谷歌告上法庭,称谷歌搜索结果将自己的名字链接到一篇1988年负面新闻报道,这篇报道显示当时这位公民因未能支付税款而被迫拍卖房屋。欧盟法院此次对于公民享有“被互联网遗忘权利”的表态,意味着人们能够删除网络上留下的数字记录。换而言之,在欧盟的法律框架下,网络用户将可以“抹掉”过去。
朱巍认为,在互联网+经济如此迅猛发展的今天,已经具备确立“被遗忘权”的成熟的环境,以后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类似诉讼进入公众视野。
针对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朱巍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将大数据背景下的用户数据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待,确定数据权的内涵和外延,借此来衡平技术发展与人格权保护的微妙关系。而人格自由权引申出的“数据权”“被遗忘权”也应该得到立法保护。
作为论证专家,朱巍全程参与了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他提出应当确立基于数据权的“被遗忘权”,对恶意软件进行规制。
“被遗忘权”的确立,必然会导致无过错的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责任。然而朱巍认为这并不会影响未来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现在的网络发展遵循的是丛林法则。通过实践,未来会确立越来越多的规则,告诉大家哪些权利可用,哪些不能用。”他认为,现在的网民协议中有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比如一些网络服务的格式条款,只要点了“我同意”三个字,就意味着消费者接受并且承担责任。
朱巍认为,“被遗忘权”的立法,应当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删除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明确消费者维权的有效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上承担更多责任。
“被遗忘权”的确立,还会产生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行使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平衡难题。公众知情权或者公共利益是针对隐私权的抗辩事由,而被遗忘权是人格自由权的范畴,公众人物应当同等的享有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确立将指导司法实践
5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件。
原告因自己的前东家名声不好,而在百度上对自己名字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出自己与前东家的关系的链接,要求百度删除这些相关链接和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这一诉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驳回。
海淀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原告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判决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巍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尽量避免对一般人格权的直接援引,而应当引用具体的人格权。如果“被遗忘权”被立法保护,则在这个案件审理中引用“被遗忘权”更为合适。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朱巍认为,由于立法机关至今都没有对这三个原则进行法律解释,所以司法实践中很难据此操作。但是,“被遗忘权”作为具体的人格权的确立则可以完全解释这三个原则。“被遗忘权”的确立为公民维护个人网络信息提供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如果“被遗忘权”作为一项私权利被确立,在未来会出现公民个人与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对抗局面,消费者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在“被遗忘权”保护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除了需要立法保护,还需依靠互联网行业自律,以及法院保护被遗忘权的判例。”朱巍表示,现在有些网络技术已经可以对公民网络信息的保存设定时限,到期限自动删除。
随着技术的发展、行业协会的规范以及立法的不断完善,“被遗忘权”的保护将开启网络维权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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