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健身中途更换教练学员要求退还余款
2015年9月,刘某在健身公司办理一张健身房会员卡。在健身过程中教练宋某建议她参加瑜伽私人小班培训,并由宋某对她一对一教学,学周期6个月。她刷卡支付8600元私教费用,双方未签订合同,公司未出具收据发票。
2016年初,宋某离职。几个月后,公司聘请新的瑜伽教练。因更换教练,刘某不愿再上瑜伽私教课,要求退还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8000余元,并赔偿精损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公司辩称,因发展需要变更了经营者和教练,刘某现在可以正常上课。因刘某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故拒绝退费赔偿。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刘某退还学费的请求,驳回了其他诉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在健身房进行刷卡消费,公司虽否定该费用为瑜伽班的学习费用,其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应举证证明刘某消费的是什么项目,并对刘某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由于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
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刘某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董毅智
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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