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被接管,保险公司监管模式深究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8-02-26 08:42:48

 


安邦集团被接管,对我的保险有影响吗?

2月23日,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自即日起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

 

 

 

保监会几乎同时发布了有关此事件的四份文件:

1.针对安邦保险集团的监管函《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34号)》;

2.针对安邦保险集团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决定》;

3.针对社会公众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4.新闻稿《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

(详见文末附件)

安邦被接管了,那我的保险怎么办?

保监会说: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谁来管?

谁接手谁管。不论保险公司股东如何变化,合同是一直有效的,最多理赔方名字变一下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监管?

众所周知,保监会对全国的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由于保险业自身的性质,投资者往往广泛且分散,因此风险防控就显得相当重要。那么,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办?

办法不少。

 

比如,《保险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等,视风险情况而定。

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这个也很好理解。

《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属于情形严重后的应对措施:接管。

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换言之,要么是公司已经出现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要么是现有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才会接管一家保险公司。

 

还有哪些被监管的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

 

 

 

2006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巨额公司资金的事件浮出水面。当时,保监会调查称,关国亮8年间共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但在后续的庭审中,检方只指控关国亮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挪用资金2.6亿元。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等所持的新华人寿股权,接手价格为5.99元/股,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815%,位居第一大股东。

 

中华联合保险

 

 


 

在经历数年高速扩张之后,以作风激进著称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07年巨额亏损达64亿元,并从此开启了漫长的引资过程。尽管先后有法国安盛等方面表示有意介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2009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到了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

 

国外保险监管制度盘点

日本

 

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建立起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体制。

 

首先,保险部的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入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注重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其次,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全方位进行公开标准和规范的监管,并且推动市场的分化和适度竞争;再次,国内保险业从产寿险的分业经营逐渐允许通过一定方式相互渗透,同时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保险公司统一转制;最后,日本还健全了保险机构从市场退出的机制,允许保险公司破产,政府只在一个法定设定的上限内投入资金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另外,从体现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财务指标规定方面,监管当局也大幅度进行了调整,如提高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设立了投保人保护基金,产险公司基金规模为3000亿日元,寿险公司基金规模为2000亿日元。

 

美国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 superintendent Of 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

欧洲

欧盟的保险监管执行的是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简称偿付Ⅱ。

欧盟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为了确保保险行业财务稳健,可以度过艰难时刻。这是为了保护所有的投资人、投保人、公司的利益,从而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偿付Ⅱ是欧洲保险行业最全面的监管标准,其精髓在于,保险公司要将其风险透明化,同时覆盖风险的资本等级也必须透明化。

偿付Ⅱ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保险业,因为它使得整个商业模型发生根本性改变,改变了保险业的竞争态势,对资本做出了基于风险的评估。

欧盟实施偿付能力Ⅱ的重点主要是三大方面,即量化要求、监管审核、市场披露。主要通过两种措施来实施,即MCR和SCR。MCR是压力测试前的最少资本要求,也就是最低准备金的要求;SCR是偿付资本的要求,专门针对保险类的公司。

SCR主要根据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在偿付Ⅱ范围内,不仅仅是针对投资风险进行考量,而且会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保险风险进行统一考量。这就使得所有保险公司不得不在资本运作的时候,进行多样化选择,以增加更多的保护。

在偿付Ⅱ下的资本要求,不同的投资产品组合对应的SCR都有较大的变化。新标准颁布后,有些类别的资产会遇到问题,比如对股票类型、私募股权类型的资本要求变得非常高,以致资产吸引力在下降,这是因为其资本要求比以前提升了很多。

 

附件1:针对安邦保险集团的监管函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34号)

发布时间:2018-02-23

监管函〔2018〕34号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我会工作组对你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资金运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于2018年2月23日前调整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的职务;

二、你公司应指定临时负责人,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尽快选举明确新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并报我会核准。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月24日

附件2:针对安邦保险集团的决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2-23

保监发改〔2018〕58号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你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你公司实行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接管组织: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成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组长:何肖锋,副组长:徐敬惠、罗胜、符飞。

三、接管工作组职权:从接管之日起,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你公司经营管理权。你公司所有资金往来、资产买卖、信息发布、除传统保险业务外的合同签订等行为,均需经接管工作组同意。

四、接管期间,暂时停止公司人员调整调动。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员工要按照接管工作组要求认真履职,坚守岗位,维护公司稳定。

五、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要全力配合接管工作组做好工作,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12日

附件3:针对社会公众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3

保监公告〔2018〕5号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注:这是吴小晖被带走后,官网对其被带走原因的首度披露,另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注:《保险法》1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接管组织: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成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

三、接管组职权:从接管开始之日起,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经营管理权。

被接管后,安邦集团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工作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安邦集团稳定经营,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23日

附件4:新闻稿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

发布时间:2018-02-23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7年6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公司现场监管,督促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目前,安邦集团经营总体稳定,业务运行基本平稳,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经监管检查发现,安邦集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保监会已依法责令安邦集团调整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保监会依照法律规定,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经营管理,全权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层职责。接管不改变安邦集团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接管期间,接管工作组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照常经营,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依法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接管过程中,接管工作组将积极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董毅智

 

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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