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新闻!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关乎全中国每一对夫妻!

百家 作者:占豪 2018-01-18 03: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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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占豪评:


这个司法解释太重要了,否则夫妻一方在外边无故负巨债,结果离婚的时候另一方要负担与自己无关的巨额债务,或者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巨额债务,这都很不公平。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来得很及时、很重要。


有了这个解释,这意味着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都属于借债方。如果离婚或借债方死亡,夫妻另一方并不需要对自己配偶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负责。如果需要赔偿,那么也是在夫妻财产中负债一方的部分内偿还。这样,就合理了。


当然,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私人之间在借债时要小心了,因为如果超出了对方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可能面临得不到赔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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