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孩欠贷出走,母亲不堪催债自杀,现在女儿回来了……
向帅/@潇湘晨报
据@潇湘晨报 1月11日消息,给19岁的女儿还贷10余万元后,49岁刘丽才发现债务是个无底洞,她不堪压力于8日喝下两瓶农药结束自己的生命。1月10日,亲友们刚料理完刘丽的后事,先后有四拨人员上门逼债,愤怒的村民们控制住这些催收人员,莲花派出所随后出动警力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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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长沙岳麓区莲花镇金华村,欠现金贷出走的夏双出现了,她跪在母亲坟前痛哭流涕。想起母亲因自己走上绝路,悔恨不已的她起身欲撞碑自杀,幸被一旁的亲友及时制止。
11日上午,夏双接受完民警询问笔录后,独自待在破旧的土砖房内。考虑到她的遭遇,避免其精神崩溃,潇湘晨报记者并未过多打扰。亲友们也互相提醒,禁止所有人在屋外议论,“让她安静的待着,尽快平复好心情。”
“妻子没了,一分钱都不会还了,就算有钱也不会还。”夏明国瘫坐在一块石头上,提及妻子他泣不成声,不停地抹眼泪。他穿着一身蓝色的睡衣和拖鞋,经过10日一番折腾后,这位55岁的父亲身心疲惫。他说,“接下来没别的想法,只想救女儿一次。”
莲花派出所一位负责人说,局领导多次电话,十分重视此事,考虑到夏双情绪不稳定,所里特意安排了两位女民警陪同询问,“已登记四拨催收人员的信息,并警告他们不能再上门催债,否则会依法采取措施。”这位负责人说,所里今后会关心这个家庭,结成帮扶对象,待夏双情绪稳定后,他还会以个人名义帮其介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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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已经年满19岁的夏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通过贷款公司借贷,只要贷款金额是真实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其贷款合同即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刘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部分受法律保护,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正因为法律的如此规定,致一些高利贷公司的行为介于合法和违法之间,催要36%以内部分合法,催要超过36%部分则违法。这也造成了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查处的公安机关,在公司没有违法暴力催收的情况下,往往无所适从,不予处理。这也在一定程度助长了高利贷公司大打擦边球,违法违规放高利贷,违法催收的行为。”刘明认为。
刘明说,一些高利贷公司往往通过不给借款人借款合同,违法、重复收取利息等各种方式,获取不法不义之财。借款人到最后甚至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公司多少钱。夏双就是这种情况,家人在还了可能数倍于借款本金的款项后,仍不断被催债人员催款,以致造成悲剧。
刘明建议,遇到此种暴力催收的情况时,首先本人及亲友均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锁定证据,追究对方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其次,对于不清楚债务数额或者利息标准的,可以以债务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具体债务数额及利息标准或者确认债务已经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再决定如何归还或者是否还要归还。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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