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承担2亿债务!婚姻法这条规定必须明白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8-01-10 06:17:43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曾经光芒万丈的企业家老公突然去世,如今公司惨遭拍卖,老婆还要承担上亿对赌债务。故事发生在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骤然离世,其“对赌”失败,创始人遗孀金燕几乎一夜之间陷入了人财两失的境地。

 

此后,金燕还经历了人生的跌宕起伏:姑嫂相争、董事长出局、高管离职、编剧出走,最终,小马奔腾惨遭拍卖、彻底崩盘,估值从36亿骤降至3.8亿,而创始人妻子金燕被判承担2亿债务。

 

而金燕的遭遇背后,源于《婚姻法》“第24条”...

 

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

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

 

 

故事发生在小马奔腾...

 

 

▲图片来源: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微博”

 

小马奔腾曾创造36亿神话,产出诸如《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匆匆那年》等家喻户晓的作品,它曾被称为影视界的一匹神奇黑马!也是资本圈追逐的香饽饽。

 


▲小马奔腾部分作品

 

20113月,小马奔腾估值一度高达30亿,遭到40多家机构疯抢。最终,小马接受了以建银文化为领投方的7.5亿元融资,这个规模创下了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记录。哪知道,这个金灿灿的融资,三年后却成了一颗毒药。

 

20141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意外离世。去世前两天,正是他当年与建银文化签署“对赌协议”到期的日子...

 

 

小马奔腾没能在2013年底上市,所以“对赌”失败了。创始人遗孀金燕几乎一夜间陷入人财两失的人间悲剧。

 

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李明突然离世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里的规定,遗孀金燕替代了李明的位置,成为被负债人。

 

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真的就被小马奔腾建银文化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金燕照片 (图片来源:金燕微博)

 

 “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

 

金燕为此愤慨:“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

 

据红星新闻,按金燕的说法,她成为了“婚姻法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16日,金燕在微博上表示不服,要向北京高院申请二审!

 


 


《婚姻法》24条”

未来有望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

 

金燕曾公开表示,她在1993年与李明结婚,婚后丈夫的事业一路顺遂,对于丈夫的事业,她并不太了解,“婚后我们有了孩子,家庭才是我的重心,我也同时经营着自己的事业。”

 

丈夫离世后,生活急转直下。金燕表示,她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面对生活的变故,金燕表示自己只能接受,但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夜之间被负债高达数亿元的判决结果。

 

案件焦点:

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 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 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丈夫离世,巨额债务,还不是金燕所面临的全部...20141月,创始人李明的骤然离世让小马奔腾从此走上了下坡路,也让原本只是家庭主妇的金燕经历了人生所有的跌宕起伏:姑嫂相争、董事长出局、高管离职、编剧出走、投资者维权…

 

股权混乱,亲人内讧

 

小马奔腾是典型的“家族式企业”。李明在世时,姐姐李莉掌管财务和人事,妹妹李萍负责广告,妹夫担任电视剧总经理。李明去世20天后,李明的妻子金燕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为稳定人心,时任董事长的金燕允诺核心团队加薪,但被一手掌管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李莉拒绝。就连李明生前曾允诺授予核心成员的股份,也拒绝兑现。

 


 

▲图片人物:李莉

 

“年度大戏”上演!

 

这种混乱的管理,持续到李明去世后十个月后的201411月,李莉联合建银文化,上演了一出罢免李明遗孀金燕的小马奔腾董事长职务、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年度大戏”。

 

很快,小马奔腾发布公告称,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金燕女士变更为李莉,任命李莉为公司董事长。

 

 


▲图片人物:金燕

 

多位骨干离职

 

几乎所有人当时都在李明遗孀金燕这一边,但却无力阻止局面的崩溃。无奈之下,小马奔腾核心人物相继离职。当时的7个分公司总经理级别负责人,走了5个,只剩李萍及其丈夫。连当时一直被业内称为小马奔腾“左脑”、熟谙资本运作副董事长钟丽芳也宣布离职。

 

20145月,孔二狗(本名孔祥照)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已离开小马奔腾。小马奔腾集团演艺经纪公司、新媒体公司总经理曾鹏宇也于6月初在个人认证微博上公布了离职信息。对于小马奔腾来说,最大的损失莫过于著名导演宁浩的离开,小马奔腾官网上显示的签约导演名单中没有宁浩。

 

“若是宁浩不离开小马奔腾,《心花路放》从制作到宣发可能都会有小马奔腾参与,那一定是赚得盆满钵满;在国内影视行业,个别导演、编剧和明星往往可以决定一部电影的票房,甚至一家企业的业绩,核心骨干的离开让小马奔腾‘元气大伤’。”影评人赵珂嘉曾表示

 

小马奔腾集团众多高管、编剧、导演已经陆续离职,李莉拿到的小马奔腾,已不复昔日天马行空般的朝气勃发。这期间,如果没有建银文化的支持,李莉没有办法罢免金燕,自己当上董事长。

 

但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刚刚联手把董事长金燕罢免不过半个月,李莉、李萍又和建银文化对薄公堂。尽管建银文化成功联手李莉、李萍姐妹罢免了金燕的董事长位置,但是很快就向这对姐妹亮出了“底牌”:20141031日,建银文化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李莉、李萍回购股份。

 

按照“对赌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回购股份。20162月,仲裁裁决结果显示: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李萍姐妹俩需接手建银文化持有的股份,支付建银文化股权转让款6.35亿元。

 

小马奔腾彻底崩盘!

估值从36亿骤降至3.8亿!

 

然而,经历了一系列变故的小马奔腾每况愈下,风光不再。原来占据中国影视行业重要地位的核心业务影视制作近乎瘫痪,李莉、李萍姐妹根本无力支付这笔巨资。由此,201710月,小马奔腾彻底崩盘!

 

201710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莉、李萍(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姐姐和妹妹)持有的小马奔腾股权进行了拍卖。其中,小马奔腾9.6%的股权成交价3647万元人民币,小马奔腾控股公司小马欢腾所持66.67%的股份成交价1.19亿元。

 

这意味着小马奔腾的瞬间控股权已经易主,总成本不过1.55亿元。据此计算,小马奔腾估值从2013年的36亿骤降为3.8亿元。

 

 

 

这一数字,令人唏嘘...

 

20113月,顶峰期的小马奔腾融资时,建银文化领投,开信创投、信中利、清科、汉理前景基金等其他多家风投跟进,合计投资7.7亿元,持股25%,当时超越了博纳影业在美IPO金额,创下了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纪录。

 

信中利资本董事长汪潮涌曾表示:“当时投资小马奔腾,是要靠抢的。”一个抢字,道出了小马奔腾项目当年的火爆程度。

 

曾经的36亿估值到如今的3.8亿,从人人追捧到烫手山芋,仅仅用了6年时间。最终,功亏一篑的金燕和小马奔腾的一批老将、核心高管另起炉灶,组建了北京正在发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深耕影业行业,首轮融资已经达到3.8亿元。

 

 

 

不过,随着继续深扒,这位创始人遗孀金燕也不是简单的主,并非仅是一个家庭主妇的角色。天眼查数据显示,金燕在9家企业担任法人,参股8家公司,还在11家公司担任高管。

 

 


 

 

不过,这其中的很多公司都是在丈夫李明去世、自己被赶出公司之后成立的。也许,磨难真的能激发一个人巨大的潜能。

 

《婚姻法》24条”有望修改完善

 

金燕被判承担2亿债务的遭遇背后,源于《婚姻法》“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上述规定发布的的时候,市场上并未出现‘对赌协议’、对冲基金,甚至小额贷款等金融方式。

 

据南方都市报,截至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月的数据显示,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在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在去年也做了两次修正:第一次在2017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20178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令人欣慰的是,针对“第24条”,又传出了新消息。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消息,去年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推进问题的解决,未来最高法有可能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完善。”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编辑:郑琴




董毅智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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