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拍宣传片不给钱称合同没盖章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7-12-19 08:10:19

在宣传片流行的今天,两家单位因宣传片拍摄问题打起了官司。一方说对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一方说拍摄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争执不下的某传媒公司将某检测所告上了法庭。


诉称的事情发生在2015年11,传媒公司与检测所主管部门领导就拍摄制作专题宣传片事宜进行磋商。后来,传媒公司在《专题片制作合同》上签字盖章,检测所因合同的签订需要主管部门决定而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中载明,合同内容为由传媒公司为检测所拍摄、编辑、制作以相关知识为内容的专题片一部,时长15分钟(误差10秒内),并提交专题片DVD光盘1000张。合同金额共计12万元,合同签订七天内,检测所支付给传媒公司4万元作为预付款,传媒公司完成交货后,检测所在一周内付清剩余的8万元。传媒公司须在2015123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专题片,并送交检测所指定点签字收货。


就这样,传媒公司在检测所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进行了专题片制作,其间得到了检测所协助。

因检测所未付款,传媒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符合事实合同的要求,检测所应该履行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检测所支付专题片相关制作费。


对此,检测所辩称,传媒公司主动招揽业务,在与检测所主管部门领导沟通后,已告知该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拍摄过程中,虽有检测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但传媒公司并未告知工作人员该项目没有得到主管部门通过,也未告知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合同,传媒公司制作宣传片是自己的单方行为,要求检测所承担费用,并无依据。


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检测所向传媒公司赔偿4万元,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缔结过程有过错亦应担责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传媒公司向检测所提出来订立合同的要约,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检测所作出了承诺。传媒公司主张检测所相关负责人明确向其传达了合同成立先行拍摄起来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检测所工作人员协助拍摄的行为也不能倒推出双方合同成立的结论。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传媒公司依据合同关系要求检测所支付制作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检测所在与传媒公司缔结合同过程中,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即组织其员工配合拍摄,对造成诉讼存在过错责任,检测所对传媒公司因拍摄制作等而造成的损失,具有赔偿责任,而传媒公司在双方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拍摄,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毅智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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