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先押后租”房屋变卖买受人可解除租赁
2015年初,李某把已向银行贷款抵押的商铺出租给王某,租期为5年。2016年间,李某因拖欠银行贷款及他人债务引发诉讼,在执行中该商铺被变卖给张某。张某受买商铺后,因自己经营需要向王某提出收回商铺,遭到王某拒绝。张某遂起诉要求解除王某的商铺租赁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王某的商铺租赁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本案为什么在出租商铺转卖他人后租赁关系被解除呢?因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形,即出租前被设立抵押和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形限制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以上规定,在“先押后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受让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就不得以存在租赁关系来对抗受让人。据此,本案张某买得商铺后要求解除王某的租赁权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租人李某在出租商铺时未把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王某,王某在商铺租赁权被解除后,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李某主张权利。
董毅智
专业互联网(EC/TMT)、投资金融(PE/VC)律师,风险控制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国际金融学会会员、法律自媒体人。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财经国家周刊、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百度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创业导师,有数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及接受专访。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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