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说法:凭证据复印件能打赢官司吗

百家 作者:董毅智 2017-06-22 07:13:54

 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起诉时往往只提供证据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原则上应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尤其是关键证据,仅有复印件很难被法院采信。而市民黄某却凭着证据复印件打赢了一场官司。

 2004年2月,黄某时任某建设公司员工,因公司效益不理想,他决定和公司其他7名员工成立一个新项目部。经与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任新项目部经理,对外仍以建设公司名义施工。公司承诺,新项目部自找工程、自负盈亏,自己负责养活本项目部人员,不向公司上缴管理费用,盈利由黄某自主分配。

两个月后,新项目部在一个锅炉改造工程中中标,2007年工程验收完毕后,工程发包方陆续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直至2012年10月15日,发包方将黄某负责的新项目部应得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建设公司,但公司始终没有向新项目部的员工支付工资及承包收益款。黄某向公司申请,提取工程利润用于新项目部自行分配。公司核算后拿出方案,对新项目部员工补发工资共计22万余元,同时拿出40万元的利润用于补偿新项目部员工的经济损失,以兑现公司当初的承诺。

 此决定有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为证,但说好的钱却迟迟没有发放。2015年间,黄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发短信索要工资及收益款,直至2016年2月,公司向黄某等7人支付工资共22万元,但说好的40万元收益款依旧没有踪影。

2016年11月,黄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收益款。黄某向法官出示了相关书面证据,但不论是公司财务部作出的《新项目部情况说明》还是公司对新项目部支付收益款的协商会议记录,都是复印件。黄某表示,书证原件都在公司,且公司不提供原件材料。

在此情况下,黄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建设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承包收益款40万元。

律师说法:

 据了解,在法庭审理中,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之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原件持有者存在伪造、编造原合同的可能性。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等情形。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期间,法院多次要求建设公司提供证据原件,但建设公司始终未予配合。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证据规则,谁承担举证责任,谁提供原件,有证据证明原件在对方手里,对方不予提供的,视为认可。因此,法院结合黄某曾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发短信索要款项的事实、朱某对其进行回复的内容以及该公司向7名员工支付22万余元工资的事实,认定了黄某等人主张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作出如上判决。




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律自媒体人、专业互联网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和讯、金融时报、环球时报、创业家、法人、创业邦、品途网、虎嗅网、艾瑞网、雷锋网、I黑马、极客网、TechWeb、钛媒体、天下网商、百度百家等多家机构特约撰稿人、创业导师,有上百篇文章在相关媒体刊登。著作有《互联网+产业风口》、《Uber 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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