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驶向数字经济新蓝海

软件 作者:新软件 2023-11-08 19: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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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数据正在重塑一切。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不仅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起着巨大支撑作用,还推动着传统生产方式的变革,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可以说,数据要素潜能的释放将成为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核心引擎。

数据要素成为

数字创新实践的核心推动力


近年来,我国数据规模呈现指数级增长,数据颗粒度越来越细,数据生产主体日益多元,数据需求不断旺盛。然而,我国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律的认识仍处于探索初期,数据的价值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挖掘和释放。

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有着虚拟性、低成本复制性、多元主体性(数据蕴含的海量丰富信息可能属于多个参与数据生成过程的不同主体)、非排他性(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拥有且重复使用没有边际成本)、异质性、边际效应递增性等特性。

这些特性一方面使数据能够打破传统要素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另一方面又使得数据的管理和利用面临着互信难、确权难、流通难、定价难、监管难等现实问题。

欧洲科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土耳其科学院院士、河南理工大学副校长金双根在2023世界计算大会上表示:“每次工业革命都会把人类带到新的时代。此次以数据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字革命,将会推动传统产业的管理方法、生产模式、组织形态等深刻变革,把我们带入智能时代。如何提炼、挖掘数据‘新石油’,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的优势,促进数实融合,成为当下必须关注的重点。”

激发数据要素潜力,

产权明晰是前提


数据确权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权利归属哪个主体?不同主体对数据享有哪些权利?只有厘清这些数据权利的基础问题,我们才能建立起数据基础制度。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江小涓在“全国性数据要素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当天表示:“数据的价值释放在于用起来、动起来,要进行更多的数据交易,开发更多的数据应用,推动市场加快发展,从实践中来总结经验,以现实需求为导向,破解数据权属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数据权属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数字贸易方面,美国秉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目标,通过“分散立法、行业自律”的方式,绕开了数据确权难题,鼓励数据交易。欧盟则强调“个人数据保护”,出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与《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但未针对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在我国,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同样搁置了数据所有权争议,创新性地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这一全新思路通过对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阻碍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难点问题,夯实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基础,推动了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构建。

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主要着眼于数据的归属功能,强调“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为数据流转、数据处理和其他数据权利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数据实现价值增值的核心,权利主体为数据处理者,他们可以在依法依规不损害公共利益、数据安全及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对其研发的数据产品进行开发、使用、交易和支配的权利。数据产品交易权的界定,加速了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成,加速了数据资源的流通,进一步促进了数据资产交易价值的充分释放,激励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创新。

做好数据要素流通“必答题”


要释放数据价值,就必须让数据流通起来。数据要素市场由数据采集、存储、流通交易、分析应用等环节构成,存在综合服务型、技术赋能型、数据赋能型和受托行权型四类典型经营主体。数据要素市场的产业链可分为上中下游,上游包括基础软硬件、日志信息、个人信息、公共数据和业务信息等,中游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流通和数据存储等;下游包括政务、交通、电力、金融等垂直行业。目前,在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中,对数字交易领域的探索备受各界关注。

数据交易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数据供给方、数据需求方、数据交易平台、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及外围其他部门。在我国,数据交易的形式主要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为自主交易,场内市场交易则是在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虽然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场内交易发育不充分,场外交易乱象频发,各省(区、市)和各地市自建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在全国层面流通交易较难,数据交易场所如何定位、数据交易生态体系如何构建、数据如何跨境流通等问题仍缺乏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主任于施洋在《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一文中表示:“我们要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就要积极推动区块链、跨区块链、隐私计算、跨隐私计算等先进技术应用创新,从技术层面有效解决数据确权、定价、可信交易等问题;要坚持数据交易场所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加强数据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功能,确保数据交易公平公正开展;要推动数据场内场外一体化发展,着力构建协同创新的多元生态体系;要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市场规则体系,鼓励、支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建数据交易市场,积极开展国际数据交流合作,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推进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

以数据安全为基石,

推动数据要素流通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需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也需要防范数据泄露、窃取、篡改、滥用等给个人、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2023年Q1数据资产泄露分析报告》显示,第一季度国内发生了近1000起数据泄露事件,涉及1204家企业、38个行业。

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我们要将数据安全治理贯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全过程,从国家、地方、行业等多个层面加强数据安全制度建设。在国家层面,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基础性法律为基础和相关部门规章为补充的数据安全制度框架,数据安全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健全、科学,并将根据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在地方层面,我们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围绕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发应用等,依法出台数据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行业层面,我们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先行先试,在金融、交通、电信、能源等重要行业出台行业性数据安全规范,进一步推动制度的细化和完善。

未来,相信在各方的努力探索下,我国将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数据安全治理方面,系统搭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不断完善数据安全、数据流动、数据赋能基础制度体系,充分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蓬勃动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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