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号令:说一说资产分类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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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梁琰 编辑 l ZT少鹏
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共有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备受市场关注,从银行的层面来讲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围绕风险分类,涉及因哈工业经营发展的监管指标还包括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五级分类的变化历程: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巨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新情况。同时,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置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从2019年4月公开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得到了充分的修改,从正式稿对比征求意见稿对比,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1、金融资产分类新规覆盖范围的变化
2007年版的五级分类只针对贷款,新规要求覆盖所有银行承担风险的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资产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而纯粹表外业务比如规范的理财和委托贷款不需要适用本办法。
2、重组资产定义及影响
重组资产指的是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重组资产的严格定义,主要是为了防止银行通过事实上的重组贷款来隐藏不良延迟暴露,但实际上又不认定为监管意义上的重组贷款。一旦认定为重组资产,五级分类需要降低一级,但不再强制降为不良,有所放松。
同时,针对重组类贷款,设置观察期,应至少包括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这个与之前的6个月有所不同。
3、信用减值对五级风险分类的影响
根据最新的五级分类,只要会计上定义的信用减值(IFRS9对应国内的新准则),那么就需要降低为次级(也就是正式纳入不良范畴)。这也是从基本定义中来看新《办法》与旧制度最新的区别。
原先很多银行关注类贷款都需要做信用减值,注意从次级类定义看,属于或的关系。也就是要么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本金利息或收益,要么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
五级分类基本定义如下: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4、不良认定连坐制度和跨金融机构交叉影响
主要是两种类型:
(1)如果非零售债务人本行的贷款或者债券等债权超过10%被纳入不良,其他90%的风险暴露也要纳入不良。
(2)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 90 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20%。
逾期超过90天纳入不良实际上从2020年开始监管已经开始严格实施,基本上没有太大影响。
5、对资产管理和ABS穿透认定及影响
而且对资产管理产品和ABS(部分信贷ABS豁免的除外)投资需要穿透做逐笔分类。尤其注意规则并没有对底层资产零售类债权的资管产品豁免,也就是底层是零售类的SPV投资也要求穿透做相应的分类(穿透后未必逐笔)。零售类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 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小微企业 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但是信贷ABS可以豁免豁免穿透,按照投资预期损失情况对产品整体进行分类。其他ABS比如交易所的ABS投资、银行间的ABN投资、银登的信贷资产流转、保险ABS等,需要银保监会认可才能豁免穿透。
6、过渡期规定
从办法来看,给充足过渡期,2025年12月31日前逐步过渡,意味着有长达3年的过渡期,让商业银行逐步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存量业务仍然可以按照旧的规定(2007年54号文)进行划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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