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长期以借名方式获取贷款,三年从9500万增加到19500万,两任银行董事长因此获刑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7-16 1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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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近期国家审计署网站披露了2021年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反映23家中小银行少披露不良资产1709.62亿元,平均每家少披露不良资产近80亿元,这个数字不管放在哪家中小银行,都足于说明该中小银行贷款风险问题不少、压力不小。其实近年来中小银行贷款风险问题一直都是政府及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凡是高风险的中小银行几乎都存在偏离市场定位、垒大户、不良贷款公开披露数据不实等问题,这点对于一些高风险县域范围的小银行尤为如此。王某作为县域范围内小银行贷款客户,早在2013年除自身企业贷款外,在该银行董事长李某支持下以他人名义获取银行贷款9500万元,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在该行继任董事长汪某支持下,又新增三户借名贷款,王某借名贷款金额增加到19500万元,最终189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两任董事长因此获刑。王某贷款情况尽管是个案,但也反映了少数县域范围内贷款管控问题,值得广大县域范围小银行高管深思。


长期向客户发放大额借名贷款,三年多时间借名贷款从9400万元增长到19500万元,贷款资料虚假、抵押物审核不到位、以贷还息、跨省异地办理贷款等多个严重违规问题


甲银行为黑龙江省县域范围内小银行,注册资本为3亿元。2012年至2014年,甲银行董事长、行长分别为李某、汪某;2014年至2017年6月,李某离任后,汪某任董事长。


2014年1月之前,在李某任董事长期间,王某借用李甲某、杨某、刘某名义分别在甲银行营业部、壹支行、贰支行贷款金额2800万元、3400万元、3300万元。


(一)2014年9月,杨某、刘某在甲银行壹支行、贰支行贷款即将到期,王某无力归还。王某找到汪某,二人商定王某将贷款清偿后,为王某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为王某公司“合质金”。汪某安排壹支行和贰支行依照上一年贷款程序办理,杨某3400万元、刘某3300万元(注:均为三年期间)贷款发放后,部分贷款用于归还杨某名义贷款欠息664.88万元、刘某名义贷款欠息648.65万元、偿还2014年永丰黄金公司(注:王某控股公司)贷款利息1026.14845万元、偿还2014年李某某2800万元贷款利息200.704万元、用于偿还2013年杨某名义贷款本金3300万元。


(二)2014年9月份,王某找到汪某二人商定以永丰黄金公司1.6万吨“金精粉”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王某实际控制的瑞祥矿业名义向甲银行叁支行申请借款3900万元,瑞祥矿业贷款3900万元(期限一年)发放后,部分贷款实际用于偿还2013年刘某名义贷款3300万元、杨某名义贷款本金100万元,偿还2013年刘某名义贷款利息217.8792万元,偿还2013年杨某名义贷款利息228.7404万元。


(三)2015年1月份,因王某2014年1月在甲银行营业部以李甲某名义借款2800万元即将到期,无力偿还。王某与汪某商定以牟某名义向营业部申请3800万元贷款,用永丰黄金公司的2.2万吨“金精粉”作抵押,用于偿还李某名义借款本金及利息,牟某贷款3800万元(期限一年)发放后,部分贷款用于偿还2014年李某名义贷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3.36万元。


(四)2015年9月份,因王某2014年9月在甲银行叁支行以瑞祥矿业名义贷款3900万元即将到期,无力偿还。王某与汪某商定以李某名义向甲银行肆支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用永丰黄金公司所有的“合质金”作为抵押物,用于偿还瑞祥矿业名义贷款的压缩本金及利息。汪某同意后安排甲银行肆支行负责办理该笔贷款业务,李某1800万元贷款发放后,部分贷款用于偿还叁支行2014年9月17日发放的瑞祥矿业3900万元贷款本金400万元,偿还利息242.19万元。


(五)2015年10月份,永丰黄金公司在甲银行贷款利息未结清,王某无力偿还贷款利息,二人商定以王某实际控制的以儋州夏业(注:公司位于海南省)名义申请贷款3400万元,用该公司所有的10万吨“铅锌矿石”作为抵押物并贷款3400万元,偿还所欠利息。汪某同意后于2015年11月份安排时任行长郑某带领工作人员到海南与王某办理相关贷款事宜,因考虑跨省异地办理企业贷款会增加贷款风险,甲银行与海南省某村镇银行组成银团贷款,共同为王某贷款3400万元,海南某村镇银行作为此次贷款牵头银行承担100万元贷款、甲银行承担3300万元贷款,该贷款用于偿还上述五户借名贷款部分本金、欠息、利息。


甲银行下属五家网点员工在办理上述六笔抵押贷款时,均未按照贷款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专业检测和称重,并且都制作了虚假的贷款资料,同时都存在贷款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欠息及当前利息问题,另外还存在违规发放跨省异地贷款问题。


综上,汪某自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在甲银行任董事长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6笔,数额为19500万元,其中3笔9500万元为李某任董事长期间发放。汪某任职董事长期间发放贷款中有189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其中9500万元系清偿前任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发放贷款本金。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甲银行及身为甲银行董事长汪某,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信贷制度规定,违规、违法多次发放贷款达9400万元,且案发后造成所欠贷款本息9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甲银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汪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黑0723刑初2号《汪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书》


点 评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发生原因是甲银行偏离市场定位,贷款业务严重依托大户,客户基础不扎实,风险处置仍然沿用“水多了加面粉、面粉多了加水的”而不考虑客户风险实际情况的做法,其最终结果必然是贷款操作不符合规定,贷款风险不断放大。地方性中小银行只有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应有的市场定位,彻底摆脱垒大户的不正确做法,做实客户基础,对于存量风险客户,在风险化解时应守牢不扩大风险敞口的底线,并按规定披露客户风险状况,确保能准确掌握风险家底,才能逐步走上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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