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贷款用途虚假,贷款用于归还其弟弟借款,支行行长违法放贷300万:贷款审批欠考虑三点风险。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7-14 17: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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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为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涉案较为频繁的罪名,主要是针对银行员工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履职不到位是因为银行员工与违法发放的贷款存在利益关系,也就是银行员工存在道德风险,那么违法放贷往往会导致贷款收回可能性较小,面临贷款损失。庞某作为一家地方性小银行的支行行长,明知客户贷款用途虚假,实际用于归还其弟弟借款,存在明显道德风险,仍向客户发放贷款300万元,最终因此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也全部逾期未还。本案的发生不仅反映银行自身员工行为管控不到情况,更反映银行独立审批人员对贷款风险认识上的缺陷。


贷款客户欠其弟弟借款,贷款客户借用其哥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明知贷款用途虚假,并积极联系受托支付对象,违法放贷300万元,最终全部逾期。


杨甲某欠甲银行壹支行行长庞某弟弟庞某1借款300万元,2015年1月,杨甲某找到庞某想到该壹支行贷款,庞某同意,并表示要求贷款下来后用于归还其弟弟借款。由于杨甲某海富特国际贸易公司已经在支行有贷款(注:最终该公司欠壹支行近2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因此,杨甲某用其哥哥杨某物流公司(注:该公司之前在甲银行无贷款)申请480万元贷款,最终甲银行总行只审批通过300万元额度。


为满足贷款受托支付要求,庞某找到壹支行贷款客户商贸公司负责人肖某,称杨甲某公司贷款需要受托支付,让肖某帮忙,并告知杨甲某欠其弟弟庞某1钱,要求肖某收到贷款后汇入庞某1账户,为此,肖某向杨甲某确认,杨甲某表示同意。


2015年1月26日,甲银行壹支行行长庞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物流公司没有真实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帮忙联系商贸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柴油购销合同,向物流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商贸公司收到贷款资金后,在物流公司出具承诺书并盖章签字“商贸公司把300万元贷款转到物流公司制定庞某1账户后,该笔款与商贸公司没有关系”后,商贸公司将上述贷款资金全部转出至庞某1账户,根据庞某要求,庞某1将其中198万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注:由此可以看出,庞某和这笔300万元贷款存在较大的利益关系),剩下102万元庞某1用于归还个人银行贷款。


2016年1月26日,上述贷款到期后,物流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归还贷款;2016年4月1日,甲银行壹支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用于归还上述逾期300万贷款,2017年4月1日到期后至案发日,物流公司300万贷款逾期未还。


法院判决情况


2019年5月29日,法院二审最终裁定杨甲某、杨某骗取贷款罪。2020年1月13日,庞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庞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一审二审,2020年12月9日,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庞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上述法院判决,笔者有话说: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且该笔贷款已经借新还旧”对此,笔者表示无语,这么明显违规及动机,自我还会认为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另外还能把已经借新还旧作为理由更是无法想象。说句心理话,贷款损失300万元完全符合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注:贷款损失100万元)的标准,如果按照这个标准,量刑处罚的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再加上其认罪态度不好,目前一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不是轻一点点,而是轻的太多啦!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鲁11刑终161号《庞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述贷款审批时三点风险欠考虑


甲银行作为一家县域范围内小法人银行,物流公司480万元贷款申请,甲银行总行审批人员为何只是简单减少额度而没有否决?通过查阅与上述案件所有关联的判决书,笔者甲银行总行审批人员至少三点风险没有考虑到:


一是杨某物流公司申请贷款前,杨某及物流公司已经为杨甲某海富特国际贸易公司在壹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提供担保,金额290万元;


二是杨某、杨甲某兄妹关系应该很容易核实到;


三是杨某物流公司以向商贸公司购买柴油名义向壹支行申请480万元贷款,而商贸公司也是壹支行贷款客户,很容易了解到商贸公司主要经营是木材贸易,从来没有做过柴油。


基于上述三点风险,甲银行总行审批人员完全可以怀疑物流公司贷款用途真实性,再加上如果贷款发放后,杨某、杨甲某兄妹俩的银行负债将大幅度增加,理论上讲,不应该简单的以减少申请额度方式来降低风险,完全可以回绝该笔贷款,如果真的不好回绝,在减少额度的同时,可以要求强化担保,如只能发放抵押贷款。


结束语


综观上述案件,上述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支行行长庞某,为让贷款客户归还其弟弟借款,以职务之便违规违法办理客户贷款,再加上独立审批官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控制风险的做法过于简单,只是简单减少贷款额度,而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已有风险隐患,致使庞某能够成功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


正如笔者一直所说,防范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应该同时从人与业务入手,既要加强银行信贷从业者行为规范管理,不断优化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体系,也要从业务本身风险入手,全面剖析业务自身及其衍生风险(如,担保链风险、关系人贷款风险等),只有如此才能根本上防控由于银行员工而引发的贷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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