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主要依托于客户经理,如果客户经理本身存在道德风险或者履职不到位,那么就极易引发贷款风险,甚至案件,这点对于一些风险控制机制或系统不健全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尤为如此。黄某作为一名地方性中小银行客户经理,由于资金紧张,伙同资金紧张的行外人员,一年不到的时间,先后找叫来了13个人作为主贷人,在支行20万元贷款权限内,共发放金额240万元,其中黄某使用130万元,行外人员使用50万元,其他资金由借款人与担保人使用,最后黄某与行外人员均判职务侵占罪。黄某为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2015年下半年,因其资金紧张,要用钱,便和邓某、雷某、林某2等人商议,由雷某等人带人来壹支行黄某处办理贷款,其负责审核,贷款下来后一起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由邓某、雷某等人安排他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承诺借款人及担保人可获得部分贷款资金,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隐瞒担保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的真相或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由黄某出具《保证借款合同》、调查意见等贷款手续骗取壹支行13户贷款、金额240万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担保人按约定使用少部分贷款资金,其余贷款资金由黄某、邓某、雷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使用,其中黄某分得贷款资金130万元,邓某分得贷款资金39.5万元,雷某分得贷款资金10万元。2017年上半年,因无法偿还债务,雷某先行外逃;2017年5月,黄某因欠高利贷而被追债,辞职后外逃。上述贷款逾期后,甲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介入后发现涉及经济犯罪于2018年4月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5月,公安机关对黄某上网追逃;2019年8月,黄某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只供述了部分案件;2019年9月,邓某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贷款情况。(点评:从黄某到案供述来看,其并不聪明,人都因追讨被抓,还隐瞒得住吗?与之相比,邓某聪明多了,直接投案如实供述。最后的结果就是,邓某因为投案及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黄某就没有这点减轻处罚的理由。)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邓某及他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隐瞒真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办理贷款手续将壹支行的贷款资金贷出后予以侵占,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处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案前黄某月息二分至三分高额借款,借款人与担保人不认识,假冒借款人配偶签字,贷款理由虚假,借款人仅使用少数资金或不使用,识别员工道德风险的三招
判决书披露了壹支行行长廖某笔录及证言:廖某之所以审批同意每笔案涉贷款,是基于被告人黄某制作提交的审批材料已经具备取得贷款的形式要件,才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对主贷人和担保人互不认识,且主贷人只用一部分的钱的情况其不清楚,因为都是根据信贷员客户经理黄某提供的主贷人和担保人面谈面签的记录,才最终审批的。从廖某的笔录及证言来看,黄某经办的这些贷款,他根本就没有办法管控,真的如此吗?(一)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最关键,只要人管好,贷款风险就可控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黄某以月息二分到三分向五人高额借款160万元;裁判文书网披露得另外两份裁定书显示,在2015年下半年黄某已经至少涉及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这说明黄某很早就存在高息借款,并且在2015年下半年就已经公开了,这对于一家地方性中小银行竟然不知道或知道后不采取措施,确实让人费解。(注:黄某职务侵占的13户贷款,只有一户是在2015年发生的,如果甲银行能在黄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公开后,只要暂停黄某权限,那黄某涉案金额只有2015年的20万元)为此,笔者建议:各地方性中小银行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确保能第一时间获知本行员工涉诉情况,并据此开展风险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各级有权审批人应密切关注下属员工日常朋友圈(注:县域范围中小银行还是相对容易做到的),朋友圈有问题,那么员工有问题的概率也较大。(注:如上述案件雷某本身就是非正式民间借贷公司业务员,作为银行员工的黄某和这类人频繁交往,能有好事吗?)(二)虚构贷款理由,抽查是破解下属虚构贷款理由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从黄某直接主管支行行长廖某证言笔录,可以判定,廖某审核黄某报送贷款基本上是形式审查,即有就通过,有面谈记录、贷款资料齐全就可以。正是这种形式审查,黄某才要求客户拍摄虚构贷款理由相同的照片,如经营水平那就放一组水果摊的照片。笔者认为,破解这种虚构贷款理由的做法,最简单有效的做法,就是抽查,并且告知每位下属,这种做法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因为不确定性让人心生敬畏。具体抽查时,作为支行行长在审批下属上报贷款时,结合贷款资料以及对下属近期工作状态的表现,从细节入手询问下属贷款情况,如贷款营销背景、借款人与担保人关系,审批前安排他人或者直接自己再次走访客户,走访形式,可以让客户经理带着走,也可以不告诉客户经理直接去,一旦发现虚构贷款理由情况,那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如上报、暂停权限等。(三)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认识,假冒配偶签字,交叉检验立马显出原形判决书显示:黄某涉及职务侵占的贷款,基本上都是借款人与担保人分开找,借款人与担保人都互不认识;对于配偶不愿意签字的部分贷款客户,都是由他人冒签。借款人与担保人都不认识,假冒配偶签字,这些异常情况一旦出现,那就说明客户经理严重履职不到位情况,并且大概率存在道德风险。对此,笔者认为,识别这种异常情况更简单,只需要通过电话进行交叉检验就能做到,如直接电话给担保人或借款人配偶,询问借款人情况,如果不清楚,那肯定有问题。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闽0881刑初90号《黄某、邓某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笔者始终认为,员工道德风险的防范始终不能松懈,始终都是各级有权审批人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根本之道还是加强管控,从业务与人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并且这种管控要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只有如此,才能让每个员工心生敬畏,不敢违规的氛围才能不断强化及固化。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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