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实施1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附最新判例)线上研修班!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5-09 16:57:29


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实施1周年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附最新判例)线上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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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解释》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至今已经1年多的时间,随着大量案例的出现,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与适用变得越来越清晰。为帮助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更好的掌握民法典实施1周年以来法院的最新观点,以及更好的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特研发本课程,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会根据《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解释》的最新规定,结合2021年1月1日至今的最新司法案例,对信贷业务中的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并给出应对措施。

本次课程由国内知名信贷风控专家孙自通老师一人主讲,能保证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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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问题1:关于担保的从属性(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

(1)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3)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问题2:担保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第17条、19条

(1)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方式变化分析。

(2)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

(3)担保无效后反担保人责任承担——第19条

问题3: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7-12条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合理审查VS形式审查)

(2)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3)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4)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6)《新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无效的规定,有无溯及力?

(7)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8)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问题4:共同担保及担保人相互追偿

(1)什么是连带共同担保?

(2)多个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条、九民纪要第56条)

(3)聪明的担保人的问题

(4)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5)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6)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7)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5: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15条

(1)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

(2)约定最高债权额与登记最高债权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6:借新还旧中的担保——第16条

(1)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2)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3)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问题7: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18条。

(1)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代位取得相应担保物权?

问题8: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21条

(1)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以哪个为准?

(2)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3)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问题9: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22-24条

(1)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能否替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

(4)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问题10: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1)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第29条第1款。

(2)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第29条第2款。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31条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32条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能否继续适用——第33条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34条第1款。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2款。

问题11: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新担保解释第30条

问题12: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1)民法典406条解读

(2)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解读。

问题1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44条。

(1)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393条解读。

(2)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4)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问题14:抵押登记相关问题——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6-48

(1)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2)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7条

问题15:房地一体原则及房地分别抵押——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

(1)如何理解房地一体原则?——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1款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登记后续建部分?——第51条第2款

(3)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如何处理?——第51条第3款

问题16:货物质押业务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解读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

(2)货物质押的3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浮动质押我国法律是否认可?

(8)货物质押的日常管理

(9)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问题17: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

(1)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2)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来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4)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5)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学校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8)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9)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0)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消灭?——《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问题18: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1)保证金质押的性质?

(2)保证金账户应当以谁的名义开立?——出质人还是银行?

(3)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核心条件——特定化+移交占有

(4)如何应对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

(5)如何应对法院扣划保证金?

(6)银行能否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

(7)与保证金有关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19: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1)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2)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处理?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5)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6)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20:预告抵押登记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解读。

问题21:项目烂尾后,开发商交不了房,购房者拒绝还贷遭银行起诉,借款人有无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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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孙自通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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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适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条线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亦可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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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式

  1. 关注公众号“清大商学堂”。

  2. 识别服务老师发送课程“二维码”输入“密码”直接进入直播间学习。

  3. 课程有效期:15天

训练营付费



训练营时间:2022年5月19日  共计6小时(15天的回看时间)
培训地点:线上直播
培训费用:
培训费:6800元/单位  不限人数
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服务,欢迎来电洽谈合作事宜。
回看时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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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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