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贷款资金为父亲使用,仍向儿子违法发放贷款1000万元,支行行长、副行长因此获罪!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2-04-25 18: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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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借名贷款或者借壳公司贷款历来都属于严重违规贷款,一旦发生,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银行对此都会严肃问责,因此银行信贷从业者较为重视。但是对亲属之间的借名贷款或者借壳公司贷款,比较容易放松警惕,主观上容易认为反正是一家人,担保也拉进来了,贷款资金都是一家人使用,进而忽略了风险合规底线。王某与银行员工较为熟悉,他向银行申请1500万元贷款,两名银行均向其表示目前按一笔申请无法通过审批,建议分成两户申请,于是王某以其自身及儿子向银行申请贷款,最后贷款发放后逾期成为不良,公安机关介入发现其儿子贷款存在众多虚假内容且银行员工明知儿子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其父亲,最终两名银行员工因此而获罪。

与客户关系很熟,贷前为客户出谋划策,明知贷款用途虚假而向客户儿子发放贷款

2011年10月,王某在某县区长富项目区摘牌取得一宗工业用地,并对外高利融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楼,到2012年底已欠下了大量外债。2012年3月26日,王某向甲银行壹支行贷款495万元,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1月,王某再次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杨某、副行长张某与王某关系很熟,杨某、张某认为王某已经在本行贷款495万元,如果再申请1500万元很难审批通过,需要分开贷,并建议另外一笔以其儿子的名义来贷款。

为此,王某将1500万元贷款分成两笔申请,即自己500万元,儿子王甲某1000万元。为确保获得贷款,不但以其儿子王甲某的名义制作了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所有资料,还虚构了王甲某是其在某县的承包商的身份,制作了一份王某与王甲某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提交给甲银行用于申办贷款。后又让王甲某配合到甲银行壹支行在上述贷款资料中签字,时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杨某及副行长张某某等人在办理王甲某的该笔贷款的过程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和审核把关,而是将上述存在不实的贷款资料提交审贷会研究通过,给王甲某发放了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该1000万元贷款发放到王某1账户后,由王某实际控制并向担保公司支付了260万元的保证金和担保费,支付了他人210万元工程款,偿还了民间借款共450余万元。截至目前,担保公司、王某、王甲某均未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因为上述1000万元贷款而被法院判处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两名银行员工供述及法院判决情况

支行行长杨某供述:没有对王甲某是否在工业园王某的项目承建厂房和员工宿舍的情况进行调查,只看了承包合同,没有对王甲某是否有贷款1000万元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他只是看了贷款资料,没有认真审核,在贷款资料中的“自然人王甲某年收入3000万元”的调查报告只是其中一项给王某1放款的依据,主要依据是担保公司担保,还有就是在工业园有实体项目,其次才是王某1的收入。知道这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王某,要不是王某有实力也不会放贷。当时考虑王某偿还工程款和建设工程是同一个事没有关系,就放款了。

支行副行长张某供述:他和杨某都负责了这笔贷款的调查,杨某主要是对这笔贷款的审核工作,他主要是对贷款申请事项的工业园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对担保公司资质进行审查。他们和王甲某有面签记录,办理贷款时王某和王甲某都来了,是以王甲某的名义办理,王某和王甲某是父子关系。他们调查时是凭承建合同,调查有这项工程,担保公司同意担保就可以了。王甲某是否承建王某的工程他不清楚,他们只看了承建合同,没有调查核实王甲某是否承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意以王甲某承建工程的理由发放贷款,是因为他们都清楚这笔1000万元贷款是发放给王某使用的,因为王某当时已经超过贷款额度,所以换了王甲某的名义来申请贷款。
 
点评:从杨某、张某的供述来看,他们二人对王某、王某甲父子关系是清楚的,之所以分开贷,那就是因为王某已经超过贷款额度,对王某甲贷款实际由王某使用这点也是清楚,至于王某甲贷款资料,他们二人都没有核实是否真实,现场调查主要看的是王某工程情况,属于典型的明知贷款有问题而仍然发放。在这种情况之下,贷款资料虚假,贷款又损失,银行员工放贷行为完全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
 
针对杨某违法情节,法院认为: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最终法院判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注:杨某除了上述1000万元贷款外,还涉及另外一个客户500万元贷款)

2019年10月12日,张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29日,张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某退回清收不良贷款小组办公室人民币40万元;2021年8月31日,张某向法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针对张某违法情节及态度,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张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及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最终法院判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湘1021刑初277号《张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10刑终88号《杨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对于主观上违规发放贷款又造成风险,再加上贷款资料虚假,那么只要金额达到标准,即损失20万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公安机关一旦介入,基本上会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法院也基本上会按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刑。所以,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都要清楚知道贷款风险合规底线在哪里,如果为了人情或业务而去突破底线,违规放贷就会演变成违法放贷,那就太得不偿失,实在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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