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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银行员工受贿行为可分为索贿和非索贿,存在索贿情节,法院量刑时会加重。对于没有索贿行为的,行贿人员往往是为维护好与受贿人员的关系,今后便于获得更多的帮助,才主动贿送好处。由于没有主动索贿行为,少数银行员工往往容易产生自我合理化的心理,这点对于信贷从业的银行员工更容易发生“贷款风险管控好了,在制度范围提供了点帮助,客户也受益了”,“在这种情景之下客户以较为隐蔽的方式输送好处,如现金,应该问题不大吧”。任何级别的银行信贷从业者一旦有了这种自我合理化心理,那是危险的,突破法律的底线几乎是必然的。本文分享的是一名银行行长的受贿案件,长达14年现金受贿行为在六个月监委留置期间全部如实供述,并揭示贷款客户主动行贿三大原因。黄健在担任甲银行支行行长、分行行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4年,利用其审批贷款业务之便,在为苟某、曾某、刘某、刘某1、杨某、张某、王某、赵某、张某1等9人的贷款办理中,提供审核贷款资料高效、放贷速度快、建议贷款选取方式、推荐贷款担保公司等帮助和支持,事后被告人黄健共计收受上述人员现金共计234万元。2020年11月18日,监委对本案初步核查,同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黄某于2020年12月29日由监委办案人员将其从甲银行总部办公室带至监委谈话室进行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月4日被免去甲银行分行党支部书记、行长职务,2021年3月29日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黄某于2021年6月5日被刑拘,于2021年7月9日被逮捕。法院认为,黄某(注:甲银行为国有持股公司,总行党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任免,总行党组系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黄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及其孳息人民币36万元,共计人民币270万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辩护人辩称黄某无索贿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主动积极全额退缴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按量刑建议积极交纳罚金,应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2021年9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及孳息共计二百七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点评:从黄某留置过程及法院判决情况来看,监委事先已经掌握了黄某部分受贿行为。在一般三个月的留置时间结束后,笔者猜测,黄某已将其所有受贿行为供述完成,但监委还未固化证据,所以才会申请延长留置三个月。试想一下,一个人在被监委留置六个月时间,处于严重信息缺乏和神经紧张状态,部分违法行为已被掌握,在这种情形之下,在专业的监委审查人员面前,最佳选择只剩下如实将自身违法行为供述清楚,坦白减轻处罚,这也是为何黄某14年的受贿行为都能查清的原因所在。也正是黄某到案后能够坦白、全额退缴赃款、缴纳罚金,黄某最终才有了量刑相对较的处罚。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川1132刑初35号《黄某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向黄某行贿的9人,除1人为担保公司外,其他8人均为贷款客户,累计在甲银行取得贷款5.64亿元,均是由于获得黄某在贷款方面帮助后主动行贿的,行贿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黄某建议采取分拆贷款主体方式来获取贷款;二是放款快;三是在贷款中没有为难过。判决书显示,2名贷款客户在黄某建议下采用分拆贷款主体方式获取贷款:黄某让刘某1将贷款主体拆分为多个主体进行贷款,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1以其相关企业及部分员工名义在甲银行支行累计取得2300万元的贷款,为此,刘某1于2010年10月左右以及2011年2月左右,送黄某现金30万元、50万元,共计80万元;2010年6月左右,张某以其企业需贷款找到黄某,因张某的企业及其资产主要在异地,其贷款要求超出了黄某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数额,黄某便建议张某将一个贷款主体拆分为多个贷款主体,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某先后用8家企业和1个个人的名义在甲商行支行累计取得7900万元的贷款,张某先后送黄某57万元现金。黄某采用分拆贷款主体方式向刘某1、张某发放贷款,属于典型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为严重违规发放贷款,贷款用途、贷款资料大概率是虚假的,如若如此,那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书显示,7名贷款客户提到在贷款过程中放款快,放款快属于贷款时效问题。一般来说,任何客户到银行来申请贷款,都希望能第一时间获得贷款,放款快能够大大提升客户到银行贷款体验感。为此,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加大对贷款时效的考核,存量贷款客户应做到当天周转,新增贷款客户应明确银行内部各个环节办理时间,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贷款时效问题,提升客户办贷满意度。(三)在贷款中没有为难过
判决书显示,8名贷款客户均表示黄某在贷款中没有为难过他们。对此,笔者非常不能理解,当前银行竞争如此激烈,客户到银行贷款,竟然还会去为难客户,这不仅仅是官僚主义问题,更是关系到银行生存问题。如果甲银行还是盛行此等贷款文化,那甲银行市场竞争力肯定堪忧,能够容忍这种贷款文化的客户质量估计也好不到哪里去,员工行为规范和银行风险合规机制建设都可能存在较大问题。贷款客户提到的三个行贿原因,放款快、贷款过程中没有为难过,这属于银行本身就要做到,如果连这都做不到,银行何谈市场竞争力,分拆借款主体发放贷款本身属于严重违规放贷问题,严重的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笔者认为,黄某能够心安理得接受他人好处,除了缺乏对银行信贷工作敬畏之心外,也许还有种自我合理化的心态,再加上侥幸的心理,最终必然毫无底线可言,受到法律惩罚,也是罪有应该。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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