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还有效吗?(附10大典型判例)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1-12-25 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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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孙自通频道 (ID:sztpindao)
作者 | 孙自通
作者 | 金融审判实务系列


问题的由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展期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如果金融机构在展期时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权还继续有效吗?



什么是展期?


贷款展期作为授信风险化解的一种手段,在信贷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


那什么是展期呢?根据《贷款通则》第1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据此,展期一般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以便可以继续使用借款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展期,应当在借款到期前向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


关于展期的性质,主流判决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从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也认为:“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本文后面所附案例除案例1外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但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展期属于对原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本文后面所附案例1(但该案例是孤案,笔者至今尚未发现持此观点的其他判例)。


另按照《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合同展期,需不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相关法律规定


贷款展期属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如果相应借款有抵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此,按照该规定,贷款展期时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


2、实践中的难题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很明确,贷款展期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注意:不是重新办理登记,办理的是变更登记)。但据笔者了解,全国范围内,目前仍然有些区域的登记部门不给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


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1、主流观点


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抵押权仅由法定事由消灭,贷款展期后,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继续有效。例外判决见案例1


2、相关判例


案例1: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


贵州高院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原审未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笔者备注: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属于“非主流”,除此案例外,笔者截至本文刊发之日尚未发现其他判例。


并且,笔者非常不认同贵州高院在本案中的裁判,合同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体现的是法律对于双方意思自治权利的尊重。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与维持,而不是彻底推翻,试想如果每次的变更都认为是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贷款展期属于借款期限的延长,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认定展期后原主合同消灭,附随的担保合同也消灭,既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展期这一制度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案例2: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亚育、何建华、邱长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终163号(二审改判)


法院裁判:第一,本案抵押权不存在法定消灭原因,且上诉人连平农商行在起诉时未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本案抵押权仍然存续。其次,借款展期性质上是对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的债权和展期前之债权为同一债权,而非独立之债权,故借款展期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效力,上诉人连平农商行对涉案抵押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3:方晓灵、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赣11民终1138号


法院裁判:《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系对《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变更,将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由12个月变更为24个月,即贷款期限由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变更为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可见,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贷款展期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由于贷款展期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案涉贷款展期后,2016年9月26日办理的抵押登记虽对债务履行期限未进行变更,但在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应视为原抵押继续有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4: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勇、高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审理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526民初541号


案例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昊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93号。


案例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王丽娟、王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165号。(备注:一般抵押,不是最高额抵押)


案例7: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


案例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与被告沈阳恒宇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郭倩、被告郭世忠、被告袭著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6号


案例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中油天宝巴圣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7号


案例10: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梁俊、董志高、幸享春借款合同纠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2016)川0303民初372号。


风险提示


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继续有效。


第一,签订正式的贷款展期合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贷款展期一定要取得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如果有抵押担保,主动与登记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办理了)。


第四,如果有其他顺位抵押,取得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针对本文所说的问题,你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在展期时给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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