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养父母去世奶奶年事已高,10岁男孩的监护人变为……
“7月23日起
由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担任小阳(化名)的监护人。”
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
依据法律规定,在养父母双亡后,原本陈奶奶成为小阳的监护人。但是陈奶奶今年近八十岁,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
“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据此,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导致小阳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变更监护人后,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解决小阳今后的生活问题。”
在夏科的指导下,民政部门于今年5月底向黄埔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
“小阳平时很怕人的,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
“陈奶奶文化程度不高,只会说白话,很难教育小阳”
“我妈的身体不太好,也没什么经济收入”
“小阳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
“小阳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
.....
听证现场,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让李德军法官渐渐对这个案件有了底。
“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父母不具备民事 主体资格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其他主体,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其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首先由民政部门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体现了政府在监护制度中保护欠缺行为能力者的监护职能。
来源:黄埔法院、广州日报
编辑/实习编辑:朱美蓉、黄洁颖
责编:巢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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