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赔偿1200万冤不冤?科大讯飞诉陆昀案背后并不简单

百家 作者:万能的大熊 2021-04-17 23:02:41


也许是因为行业下行,关于劳资的纠纷慢慢多了起来。其实对于普通员工来说,这种事情并不多见,但对于高级人才层面来说,这种关于竞业的纠纷影响很大,比如之前联想起诉常程跳槽小米被起诉要求赔偿525万,引发行业不小风波。

而最近科大讯飞起诉陆昀案要求赔偿1200万胜诉,更是牵动行业眼球,跳个槽就要赔偿1200万?这个金额还是让不少内心蠢蠢欲动想跳槽的高级人才吃了一惊,不过这个事情背后并不简单,这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竞业赔偿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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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昀到底冤不冤?

关于竞业禁止在科技互联网行业还是屡见不鲜的,毕竟科技互联网行业的业务壁垒不高,彼此业务相互重叠交叉的现象比较常见,同时相关领域的代码、技术、业务转移成本非常之低,挖到一个关键人拷贝整个业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整个团队挖走的案例也并不少见。所以科技互联网行业关于竞业的要求一直比较全面和深刻,这本身也是这个行业薪资水平是其他行业几倍的关键。

在联想诉常程跳槽小米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525万的赔偿金,以及退回75000左右的1个月竞业补偿金。算是创下了当时的一个纪录,不过这个记录显然要被陆昀案打破了。

事实上,科大讯飞诉陆昀案有所不同,因为陆昀并非简单的科大讯飞的高级人才,而是自身企业被科大讯飞收购,为此,科大讯飞支付了7200万的对价,其中有3600万是直接进入了陆昀本人账户,收购的内容本身就包括了产品、技术、团队、市场等诸多知识产权类或非实物资产类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很多是可以被复制到其他竞争对手复用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并非一起简单的劳务纠纷案件,其中还包含了投资收购方面的合同约定。科大讯飞一开始主张的索赔2640万元是基于投资金额计算的,最后法院支持了1200万的赔偿,是进行了综合考量的结果。


这件事情陆昀违反竞业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法院判定陆昀应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及四份《补充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0月22日止,并且从现单位离职,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争议,而他自己本人也承认这个违法事实,异议主要在于1200万赔偿多不多?那么问题来了,竞业赔偿方面的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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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到底多不多?

在之前联想诉常程的案件中,联想集团曾有一个回应,自2017年限制性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常程离职前24个月内,联想共计向常程支付竞业限制的股权对价500余万元。常程离职后,联想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竞业补偿的索赔并不仅仅是你离职后给你的补偿金的限度,而是在职期间企业所支付的相应薪酬或股权中,也包含了竞业支付的对价,所以这个赔偿金额还是比较高的。不过这是对于一般的企业高管或者骨干员工而言的。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这个赔偿金额一般是上一年自己年薪的三倍。而陆昀在案件审理中也辩称自己在讯飞的年薪只有50万,赔偿1200万有点冤。那么1200万到底多不多呢?

这里陆昀的辩护显然是把自己等同于了一般都劳动者也就是企业的普通员工,而忽略了自身企业高溢价卖给讯飞的这一大前提。公司愿意收购他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其实就隐含了一个独占的要求,就如同卖专利一样,你把专利卖给别人了,自己又用来生产或者给第三方生产,那这个专利转让的意义何在?

从讯飞支付的对价来看,总对价7200万,实际支付陆昀3600万,要求赔偿2600万,其实本身做了一个损失的判定,即便如此赔偿,陆昀至少有1000万的收益,并不能算不公平

而最终法院支持了讯飞1200万的这个要求也是因为这种无形资产带来的损失确实很难估算,换句话说,陆昀本人只赔偿了自己拿到款项的三分之一,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处理已经相当公平了。1200万这个价格,并不能算多。毕竟讯飞只是要回自己的收购款,而不是简单的劳务纠纷赔偿,并不能单纯看金额就觉得这个赔偿多。


在这里我觉得还是要把陆昀和一般都劳动者区分来看,他是企业的创始人,他通过出售公司获得了数千万的资金,现在又凭借他已经出售的资源获得了大企业数百万年薪的高管工作甚至上千万的期权,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跳槽的关系,这其中是存在很大的利益交换的,单纯从劳务角度判断还是有些偏颇,应该从劳务和商业合同双重的角度进行判断,甚至我觉得可以像联想那样主张两个部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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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行业的基石

在陆昀的回应中,可以看到他的几点不满之处,第一点是这种竞业限制他认为太宽泛,并非一模一样的业务,如果限制就等于失业,并不公平。第二点他认为讯飞的损失不能判定,毕竟讯飞整体业务还在增长,索赔依据并不充分。

当然,我们要尊重普通人辩护的权利,即便是常程案其实也在上诉之中,但我也要呼吁一个诚信的原则,这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基石。这个事情的后果显然不是1200万这么简单,而是未来企业竞争到底用收购的办法还是用挖人直接偷核心技术机密的办法,后者显然成本更低,但对于创新者的伤害显然更大。

早期互联网竞争,巨头抄袭是一个绕不出去的问题,很多创新企业惨死于中途被巨头抄袭,其中很多无非就是换个名字的类似业务,并非一模一样。

整个行业经历了多年的不断的抗争与法律建设,才建立了现在这种投资、收购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良好风气,给了创业者更大的发展空间,我认为这种良好的氛围不应倒退,这大概也是陆昀现在所在公司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毕竟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劳动者隐瞒了相关竞业的事实,而非企业故意挖角。

其次关于相关法律的约定,确实有不清晰的地方,比如关于损失的判断,企业总体增长,是不是就可以看作没有损失,我认为也不能这么说,因为损失也可能是本来可以增长得更快,因为这个事情反而增长得少了。这种难以判定的损失,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难题。

所以这次审判中以当事人本人实际获利为依据进行的判断是目前比较科学的一种判断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毕竟万一企业真亏损了几个亿,让你赔偿也赔不起。从获利中寻找一个比例去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既然选择了更大的利益,那么放弃一些自己之前获得的利益,也是应该的。


这件事情我认为更大的意义则是提醒一下行业和从业者,关于竞业的问题一定要慎重、严苛,符合诚信的原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对于打破这种秩序的人或者企业,大家应该形成一个集体谴责的共识,不能让这个破窗继续存在下去,否则会有更多的人向这个规则扔石头,打破更多的窗户,让行业竞争重回无序的丛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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