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贷款逾期问责,违规发放重组贷款425万元!—就算取得银行谅解,也难逃法律制裁!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1-03-31 18: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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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从事银行信贷工作,贷款逾期几乎是每位银行客户必定会遇到的情况。当客户贷款将逾期无法归还时,为了及时掌握客户贷款风险状况,防范风险扩大,大多数银行都会明文规定,客户经理及经营网点不得私下发放重组贷款。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少数客户经理为了避免贷款风险问责,在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私下自作主张发放重组贷款。由于是私下操作,贷款发放一定是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在此种情形下,基本上都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为让广大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确实明白私下发放重组贷款的危害,本文剖析一起因私下发放重组贷款而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提出风险贷款操作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宋某在担任某银行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时,明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贷款将逾期无法偿还,为了防止发生贷款逾期后果,其帮忙从楼某1、陈某1处联系借款共计人民币225万元用于该汽车销售公司归还该行的到期贷款。

后宋某在明知汽车销售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帮助该公司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并顺利通过贷款申请审批。后宋某为了归还上述借款,联系了甲公司的会计徐某提供了银行账户和公司公章,联系他人伪造了汽车销售公司向甲公司采购汽车的购销合同,并于2013年8月22日、8月27日分别发放给汽车销售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125万元,后宋某某将人民币225万元钱款归还给楼某1与陈某1。汽车销售公司已归还银行贷款66.71万元,尚有358.29万元未归还。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浙07刑终40号《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涉案人员违规情况

从判决书对案件的披露信息来看,宋某明知汽车销售公司贷款存在风险且即将逾期情况,仍然继续发放汽车销售公司周转贷款,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宋某至少存在三个方面违规,这些违规也足于说明宋某在私下发放重组贷款。

(一)私下联系他人先行归还汽车销售公司的风险贷款

宋某在知道汽车销售公司贷款将要逾期,为了避免行内对逾期贷款的问责,私下联系楼某1、陈某1借款用于归还汽车销售公司贷款。为了防范人为掩盖贷款风险以及银行员工谋取私利,各家银行都会明文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客户贷款资金周转。当宋某向楼某1、陈某1联系借款时,其违规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如果不是私下发放重组贷款,完全可以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周转汽车销售公司原有的风险贷款。

(二)参与伪造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资料

为了能够顺利发放周转贷款,宋某直接参与伪造汽车销售公司周转贷款所需资料,在联系甲公司的会计徐某获得了银行账户和公司公章后,又联系他人伪造了汽车销售公司向甲公司采购汽车的购销合同,这些动作就做实了宋某参与伪造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资料的事实。参与客户贷款资料的造假,就凭这一条宋某就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

汽车销售公司原有的贷款额度是225万元,贷款周转之后,贷款金额就增加了200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贷款周转前贷款风险额度为225万,转贷后扣除已归还的66.71万元,还有358.29万元未归还,大幅度扩大了贷款风险。向风险客户发放增量贷款,放大了贷款风险,不管哪家银行都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法院判决情况


判决书显示,宋某于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汽车销售公司周转贷款时间是2013年8月份,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再加上贷款逾期后的催收过程,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起诉时间。从这可以推断出,上述案件发生大概率应该是银行起诉后,汽车销售公司周转贷款的担保人以贷款发放存在违规为由而报案,目的在于免于担保责任。


宋某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后,宋某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庭审中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期间,宋某向涉案银行交纳60万元并取得银行谅解。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认为: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罪犯陈某),依法可减轻处罚。二审期间,宋某某亲属代为弥补了银行部分损失并取得银行谅解,依法可对其再行予以从轻处罚。另经委托司法局对宋某进行社会调查,其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合上述情节,最终本院判决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判决情况


宋某因为私下发放重组贷款,不仅受到了法律制裁,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还赔偿了60万元,就这样才在二审中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判为缓刑。宋某上述违规操作属于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避免行内不良贷款问责,结果背上了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个终身无法去除的污点,不仅在银行这个行业无法做下去,而且在其他正规的企业也很难有就业机会,再加上赔偿的60万元,完全不值当!


笔者在此提醒我们银行从业人员:贷款风险不可怕,合规操作最重要,当贷款出现逾期风险,及时了解客户贷款风险出现原因,上报风险预警,制订风险化解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重组贷款,确实化解贷款风险,即使因此要承担贷款逾期问责,也不要冒触犯法律的规定私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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