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28人因金矿事故,被建议给予处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建议给予烟台市委书记等28人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
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1〕3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吴荣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 贾巧遇,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马学圣,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吴宗形,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李东,中共党员,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唐海波,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王桂磊,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马俊荣,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郑略泼,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李若满,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卢兴雄,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王道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 冯晓林,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登记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
1. 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立案侦查。
2. 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康铸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于建坤,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调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李继宁,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 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 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科副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 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 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 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 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7. 范庆芸,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 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 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 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 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 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 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 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 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 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 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8. 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 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 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1. 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 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3. 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 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5. 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6. 王中,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 陈飞,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8. 张术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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