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诞代言女性内衣翻车,光道歉就完了?
有人会说,“躺赢”已是一个人人皆知的网络语,说是对女性不尊重,是不是有点过了?这种说法忽略了上述文案的两个语境,一是它不是针对所有人,而是针对女性这一特定群体,二是它卖的是女性内衣这种私密性物品。很多网友感觉到不舒服、被冒犯,是可以理解的。
就算不上升到价值观,这句话在逻辑和事实层面就站不住脚:女性穿什么品牌的内衣,跟在职场的表现,到底有什么因果关系呢?在职场上打拼的女性都知道,哪有什么“轻松躺赢”,有的不过是努力、坚持和坚持努力。
从品牌方和李诞的道歉看,两者都强调“措施不当”。但这只是表象。反省到这一步是容易的,也是不够的。只有真正从心里尊重女性、敬畏消费者感受,才能自觉摒弃那些抖机灵、打擦边球的营销套路,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这才是企业生存和广告代言的正道。
另一个问题是,李诞可以代言女性内衣吗?我国《广告法》说得明白,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么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代言人对不熟悉的商品或服务信口开河,误导消费者。李诞显然不是女性内衣的消费者,代言已经涉嫌违法。
其实,用男明星代言女性商品,早有先例。护肤品、美妆,甚至卫生巾广告中,都出现过男性代言人。对此,人们不是没有吐槽,但总体而言,还是保持了包容。
这让一些商家开启了盲目跟风,法律的底线被越刷越模糊,似乎只要不引起“民愤”,就是成功的营销。久了,底线就下沉到了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试探,或隐晦或明目张胆地拿性别做文章、拿对特定群体的低俗调侃博眼球,成为屡试不爽的套路。哪怕翻车者众,也不缺后来者。毕竟,“黑红”也是红,收益比够高就行。
有必要兑现《广告法》对代言人资质和广告价值导向要求的规定,严格规范一些商家的营销行为。这与广告营销追求创意创新并不矛盾。在“安全”的范围内,创意创新仍大有空间。一个健康有序的大环境,受益的不仅是消费者,身处其中的商家也更有保障。
几乎所有营销翻车后,品牌方和代言人道歉都很快。但道歉多了,人们都会有厌倦的一天。老老实实做商品、清清爽爽打广告,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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