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与实务应对专题研修班!
课程提纲
专题一、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共同担保 独立担保与担保无效时的责任 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 主债权的变动与担保人的责任 借新还旧时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担保
担保物权的实现期间
不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
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
权利质押规则的变动
仓单质押规则的变动
专题三 保证的制度创新与法律适用
保证的识别及其与非典型担保的区隔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
保证期间的特殊问题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破产程序
非典型担保的认定标准 非典型担保的处理规则 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 实质担保与形式担保的冲突与化解
第二部分 关于保证合同
问题12:保证类型的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第25条、36条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典型案例分析
(2)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3)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问题13:一般保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第26-28条
(1)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2)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27条
(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第28条
问题14: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1)共同保证及其保证期间——第29条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第30条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31条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32条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第33条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34条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
问题15: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第35条
第三部分 关于担保物权
问题16: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第37条
问题17: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第38条
问题18: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39条
问题19: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及物上代位性——第40-42条
问题20:抵押财产的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1)民法典406条解读
(2)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偶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问题21: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第44-48条、第51条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还有效吗?——第44条
(2)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45条
(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6条
(4)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第47条
(5)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48条
(6)房地一体抵押——第51条
问题22:以违法建筑物及划拨土地抵押有——第49-50条
问题23: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第52条
问题24:如何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第53条
问题25: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54条
(1)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2)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能否对抗一般债权人?
问题26:货物质押与第三方监管——第55条
问题27:正常经营买受人如何认定?——第56条
问题28:价款优先权——第57条
问题29:汇票、仓单、提单、应收账款质押——第58-61条
第四部分 关于非典型担保
问题30:不能登记的担保合同——第61条
思考: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法律效力?
问题31: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第64-67条。
问题32: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第68-69条
问题33: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70条
(1)如何理解特定化+移交占有
(2)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能否浮动
(3)能否设定最高额保证金质押
名佳资深实战讲师
谢老师
孙老师
SEE MORE →
①培训费:4980元/人(含培训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②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服务,欢迎来电洽谈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广告]赞助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