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强奸4名未成年少女,法院判了!其中一名受害者竟然...
1月25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钞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户籍在河南长垣、居住在山东邹平的被告人钞某化名曹海洋,虚构年龄、身份,冒充富家子弟,通过QQ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周某等人信任,以带被害人外出游玩等理由约被害人见面,在其车内或宾馆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初审时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钞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7年4月,钞某化名曹海洋,虚构年龄、身份,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年仅13岁的少女张某。2017年6、7月的一天,钞某以带张某外出游玩为由,驾车约其见面。随后,钞某将张某拉至桓台县一南北公路上,在其驾驶的轿车后排座位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8年5月,钞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13岁的少女董某,虚构年龄和身份诱骗董某与其见面。当月的一天下午,钞某驾车接上董某后,将车停在田庄镇老医院附近的一片空地上,在车内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11月,钞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未成年少女周某后,虚构年龄、身份诱骗周某与其见面。当月的一天下午,钞某驾车接到周某后,将其拉至张店区步行街一宾馆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12月初,经此前的受害人周某介绍,钞某通过QQ聊天认识13岁的少女杨某,虚构年龄和身份诱骗杨某与其见面。当月的一天,钞某驾车接到杨某后将其拉至张店区步行街一宾馆,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钞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四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编辑: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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