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最新合同文本起草、审查、修改及合同范本解读实务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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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已经同时废止。
课程提纲
一、《民法典》和《新担保司法解释》介绍
《民法典》出台背景及意义
《民法典》的内容结构
《民法典》与现行法律相比修改幅度
《新担保司法解释》出台过程及内容介绍
信贷业务及信贷法律关系分析
《民法典》及《新担保司法解释》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为应对民法典实施需要做的5项准备工作。
合同审查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
合同审查需要具备的四项能力
合同审查的两大理念及三个前提
合同审查的基本步骤(宏观、中观、微观)
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一般条款
合同的常规排序
合同审查的标准
(1)合规性;
(2)完备性;
(3)可操作性;
(4)公平性;
(5)倾向性。
合同拟定过程中如何平衡收益与风险、风险控制与交易便捷等因素?
合同审查后的处理方法。
(1)不做修改
(2)增加
(3)删除
(4)修改
(5)建议和提示。
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分析——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分析
(1)如何理解担保?
(2)如何理解反担保?
信贷业务的特点
合同模板在信贷业务中的作用及风险
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都有哪些常见条款;
基本条款+重点条款+辅助条款+其他条款
借款合同的标题和编号
(1)合同标题拟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信贷业务合同为什么一定要有编号?
(3)借款合同标题的拟定
借款合同首部的主体部分如何设计和填写?
(1)哪些信息是必要信息?
(2)民法典常见民商事主体介绍
(3)合同主体如果较多时如何处理?——多个借款人或多个担保人。
如何拟定和设计合同中的鉴于及引言条款?
(1)鉴于条款的拟定及审查要点
(2)引言条款的拟定及审查要点
(3)民法典出台后相应条款如何修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法律风险及应对
(1)什么是格式条款?——3大特征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3大义务
(3)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4)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关系的条款?
(5)如何履行合理提示义务?——两大常规措施
(6)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
(7)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如何解释?
(8)格式文本滞后的法律风险分析
借款种类及金额条款及范例分析
借款期限及用途条款及范例分析
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关系分析
借款利率条款及范例分析
(1)什么是LPR?
(2)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3)利率和利息的关系
(4)没有约定利息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5)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几者之间的关系
(6)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
(7)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提款的条件条款如何设计?
到款的发放及支付条款拟定要点
还款条款如何设计?
提前还款条款如何设计?
单方扣划条款的设计及拟定。
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拟定?
(1)不约定律师费法院能否支持;
(2)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的法律后果。
部分清偿时先还息还是先还本?——民法典561条分析及条款设计
存在数笔种类相同债务时,部分还款偿还的是哪笔?——民法典560条分析及条款设计
附:我们的想法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的条款设计思路。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条款设计思路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设计思路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设计思路
担保方式条款设计思路
展期条款设计思路
合同变更、权利义务转让条款的拟定和审查
(1)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后果
(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4)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5)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6)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7)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解读
违约救济条款设计思路
(1)常见的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形列举;
(2)常见违约救济措施分析
(3)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区别
(4)其他违约救济措施介绍
(5)自然人借款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及条款设计
(6)监管部门关于罚息的规定及条款设计
(7)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条款设计
通知和送达条款设计思路
争议解决条款拟定要点
(1)就信贷业务而言,争议解决方式选择诉讼好还是仲裁好?
(2)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如何确定?
(3)关于约定管辖
(4)能不能将管辖法院全部约定在总行所在地?
合同生效条款及签署条款拟定要点及风险
(1)如何约定合同生效条款?——签字盖章、签署、签章、签字或盖章等意思一样吗?
(2)空白区域的处理
(3)合同页码用哪种格式好?
(4)合同份数如何确定?
(5)特别提示条款
(6)签章页如何设计?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的5个基础问题;
保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民法典》第684条解读
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的引言和鉴于条款设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条款。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条款设计。
保证方式条款设计。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新担保司法解释》第25条解读;
保证担保范围条款设计——民法典691条及《新担保司法解释》第3条解读。
(1)律师费在不在担保范围内?
(2)约定的担保范围能不能大于主债务范围?
保证期间条款设计
(1)保证期间如何约定?——两年还是三年
(2)有无最长期限的限制?
(3)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独立保证条款是否还有保留的必要?——《民法典》第682条及《新担保司法解释》第2条解读。
如何在合同中对民法典681条所说“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进行约定?
保证人承诺和保证条款如何拟定?
主合同变更条款设计要点——《民法典》第695条解读
思考:约定成主合同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条款的拟定——《民法典》696条和697条解读。
保证责任条款设计要点。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约定?——民法典392条。
混合担保人能不能相互追偿问题及条款设计——《九民纪要》第56条及《新担保司法解释》第13条和14条介绍
主合同解除保证责任承担条款的设计。
借款人死亡、保证人死亡、解散或破产等条款设计要点。
其他条款
差额补足函、流动性支持函被认定为保证担保的风险分析——《新担保司法解释》第36条解读。
抵押担保概述;
民法典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民法典395、399条解读。
抵押合同一般有哪些条款?——《民法典》400条解读
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如何拟定?
抵押财产条款如何拟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如何拟定?——《民法典》389条解读
独立担保条款是否还有保留必要及如何设计?——《民法典》388条解读。
抵押财产登记条款如何约定?
(1)如何理解区分原则?——《民法典》215条解读
(2)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同的效力?——《新担保司法解释》46条解读;
(3)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条款设计要点
如何在合同条款中界定“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对抵押人处分财产的限制
(1)居住权对抵押权的影响及条款应对——《民法典》第366—371条。
(2)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406条及《新担保司法解释》第43条解读。
(4)顺位抵押问题及风险防范——《民法典》第414条设计
物保和人保并存、物保和物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约定?——民法典392条。
主合同变更条款设计要点——债权转让
价值保全权相应条款设计要点——民法典408条
物上代位条款设计要点——民法典390条及《新担保司法解释》第42条解读。
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承担条款的设计。
借款人死亡、抵押人死亡、解散或破产等条款设计要点。
抵押权实现条款设计。
孳息条款的设计、
违约责任条款设计
其他条款
最高额担保与普通担保的两大区别——《民法典》第420条、439条和690条解读。
如何理解最高限额?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新担保司法解释》第15条解读;
如何理解债权余额;
如何理解债权确定期间?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
综合授信合同的性质及条款设计
(1)综合授信合同的特点
(2)综合授信合同是不是预约合同?
(3)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最新规定
(4)综合授信合同范本解读
(5)循环类贷款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风险分析
关于最高额抵押常见问题及条款设计
(1)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债权发生时间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到期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是否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类型如何约定?
(4)最高额抵押中债权确定期间约定成多长时间?
(5)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对信贷业务的意义。
(6)如何理解综合授信合同的性质?
(7)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法律后果?
(8)当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主观说VS客观说
(9)抵押物被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关于最高额抵押常见问题及条款设计
(1)如何理解最高额保证担保中的决算期、最高限额?
(2)最高额保证如何约定最高限额?
(3)最高额保证如何约定保证期间?——《新担保司法解释》第30条解读;
(4)决算日是确定担保的债权余额还是担保责任余额?
(5)借款到期日已经超过最高额保证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是否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
思考: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在决算期发生的债权,还是在决算内到期的债权?
(6)债权人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导致该债权提前进入决算期的,是否有效?
(7)“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
七、质押合同审查要点
名佳资深实战讲师
孙自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
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
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洛阳市银行业协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许昌市银行业协会、衢州市办、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超过半数的省级小贷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
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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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2021年1月28日-29日,培训共计2天
培训费:2980元/人(中企清大会员单位可使用会员卡内金额购买)
回看时间:1个月内无限次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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