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张离职证明,企业与员工闹上法院,错过多份工作得不偿失!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原告张x与被告上海及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及未公司支付2019年1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14,996.03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15日,张x入职及未公司从事培训师工作。2019年1月7日,及未公司撤销该岗位,单方面解除与张x的劳动合同,且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之后,张x找到新工作,办理入职手续需及未公司的离职证明。2019年2月18日,张x至及未公司索要离职证明遭拒,无奈报警。警察离开后,及未公司又诸多为难,在张x的坚持下出具了一份内容包含“及未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且张x未提出异议”的《离职证明》对自身免责,要求张x签名确认对内容无异。张x认为该份《离职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如果签名将对自己不利,故拒绝签收,并于当日再次报警,但及未公司拒不删除前述《离职证明》中不属实内容。
直至2019年8月27日,张x才收到及未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与张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张x之前一直无法顺利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曾给予薪资16,215元/月,故张x要求及未公司支付2019年1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14,996.03元,计算方式16,215元/月×7个月+16,215元/月÷21.75天×2天。
被告答辩:
及未公司辩称,不同意张x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7日解除后,及未公司已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了离职证明,是张x自己不接受。2019年4月25日,双方前一次仲裁案件庭审中,及未公司提交了《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该次仲裁裁决书明确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9年8月2日,及未公司应张x要求再次开具离职证明,因张x自己不愿意领取,要求邮寄,才导致其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离职证明。
法院查明:
及未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彩亿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2017年5月15日,张x入职及未公司,从事培训师工作。
2019年2月18日,张x至及未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并于当日14时49分第一次报警。之后,及未公司出具了落款为2019年2月18日的《离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张x(身份证号码:略)女士自2017年05月15日在我公司从事培训职位,因客观条件变化,张x岗位将不存在,经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且张萍未提出异议,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1月7日起解除。现因张x原因延迟于2019年2月18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本证明亦延迟出具。”张x不接受该《离职证明》,于当日18时20分再次报警,被告知通过申请仲裁解决。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及未公司为张x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月止,及未公司已为张x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庭审中,关于持2019年2月18日的《离职证明》是否能理入职新用人单位,张x表示:自己未询问过新用人单位,从常理而言,这样的《离职证明》肯定是办理不了的。且该《离职证明》本人也未拿到,因为无法接受。
庭审中,张x还提供了以下证据:2019年2月21日,玖微公司出具给张x的答复函,相关内容为:因张x迟迟未能提供离职证明,故玖微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2019年7月30日,“宣言”(邮箱地址为XXXXXXXXX@qq.com)发送给张x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相关内容为:通知张x于2019年8月1日报到,入职英语学科高级教师,月薪15,000元(税前),入职当天提供离职证明,否则有权解除聘用关系。通知落款处写有上海爱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同公司)名称。
2017年5月12日,及未公司发送给张萍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相关内容为:报到材料包含“离职证明&退工单”。张x当庭演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表示:上述证据证明张x已收到新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薪资、岗位及福利等主要内容。因及未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张x无法办理入职手续,给张萍造成了实际损失,且及未公司明知入职应当提供离职证明,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意行为与张x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按照月工资标准16,215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该案中,张x主张及未公司延误退工的具体行为系延误开具离职证明,张x为证明自己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而提供了玖微公司通知于2019年2月21日报到的邮件和不予录用的答复函。但现有证据表明,及未公司在解除与张萍劳动关系当天,已通过邮件形式向张x发送解约通知,详述了自己解除与张x劳动关系的理由,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之后,及未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为张x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手续,于同月18日向张x开具《离职证明》,张x以该证明内容不属实,自己无法接受为由,不予领取,并在本案中主张从常理而言,这样的《离职证明》肯定是办理不了新单位入职手续,对此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纳。综上,张x要求及未公司按每月16,215元标准,支付2019年1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的被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上海及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2019年1月23日至2月17日期间的延误退工损失1,58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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