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试用期内社保和工资能“打八折”?解答在此
市人社局说,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另外,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随便“打八折”。详见↓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可以“打八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工资支付,不能随便“打八折”;只有双方依法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可以按约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合同期工资的“八折”,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资料:市人社局
编辑:阮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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