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
打击力度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
犯罪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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