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款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是否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规定吗?
疑问
应付款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是否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规定吗?
答复
没有三年未付就必须将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的规定。只是对于确定应付账款无法偿付了,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
你公司超过三年的应付款,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一:
这里的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
提醒二: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 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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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库山东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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