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因发现自己购买的保时捷轿车上的音响并非原装的“博士”(BOSE)牌,重庆车主陈波将重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豪大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判决豪大公司“退一赔三”。豪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又被驳回。豪大公司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11月18日,重庆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陈波的保时捷轿车购于2015年3月6日,型号为“Macan”。据他介绍,生产商提供该车的基本配置,由消费者选择内饰、燃油箱大小、车轮等配置。其中,车内音响也属于选配范围。注重音质的陈波选择了美国扬声器品牌“博士”。
陈波提供的发票显示,这辆装载有“博士”音响的保时捷轿车总价为61.98万元。
2017年6月,陈波准备将轿车卖掉。“我把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懂车的师傅发现音响商标有问题。”陈波回忆,听车行师傅介绍,如果是真的“博士”音响,“BOSE”的标识不会掉:“他说我这个是贴的标志”。
随后,陈波找到卖给他车的豪大公司进行协商。陈波说,豪大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更换原装的“博士”音响,并终身免费为这辆保时捷做保养。
陈波没有同意该方案,并将豪大公司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渝北区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委托,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虽涉案车辆车内音响处表面粘贴“BOSE”牌标识,但经勘查、比对,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BOSE”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
经渝北区法院在国内保时捷4S店经销商走访及保时捷官网查询了解,保时捷汽车销售模式为:保时捷生产商提供每种车型的基本配置,然后由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采取选装模式,另行选配车辆高端配置并支付价款。保时捷生产商根据消费者的选装表,在车辆生产时便将选配装置整车装配,所有选装配置作为整车的一部分,是生产商出厂验收的标准之一。本案涉案车辆的车型,“BOSE”牌音响属于选配之列。
庭审中,豪大公司陈述其非汽车进口商,仅是从上家购买后予以销售。法院庭上询问豪大公司向何处购买涉案汽车并要求提交相应的销售合同及基本信息。豪大公司称不清楚上家销售商,也未向法院提交销售合同等证据。
渝北区法院查明,涉案车辆的离岸进口商在拟进口涉案车辆之时(期货),便已确定涉案车辆并无“BOSE”牌音响配置。
法院还查明,陈波与豪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东于2017年7月27日的电话录音显示,李某东同意将涉案车辆音响更换为原装进口“BOSE”牌音响。
判决书载明,保时捷生产商装载的“BOSE”牌音响已成为涉案车辆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是评判选配后车辆是否符合出厂质量的标准之一;此外,保时捷作为豪华汽车品牌,消费者对此所期待的,不单单是通常的驾驶功能,还追求更好的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而品牌音响亦是提供更好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的重要部分。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配置“BOSE”牌音响足以影响陈波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该院认为,豪大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陈波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豪大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渝北区法院判决撤销陈波与豪大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决陈波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车辆,豪大公司返还陈波购车款61.98万元;判决豪大公司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波赔偿款185.94万元。豪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一中院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豪大公司是否对陈波构成消费欺诈。以该案现有证据来看,豪大公司从上家购得的汽车并没有“BOSE”音响这一配置,但其销售给陈波的汽车配置中却明确载明有“BOSE”音响,且该音响经鉴定并非“BOSE”音响,故豪大公司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欺诈的故意显而易见。汽车音响虽然不涉及车辆行驶安全,但“BOSE”音响价格昂贵,豪大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通过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能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涉案车辆品牌溢价较高,从合同对各部件配置的明确约定中亦可看出,消费者购车系对该汽车品牌的信赖及整车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某个局部,应按整车“退一赔三”标准予以主张。
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商品真伪的甄别能力有限,涉案车辆音响造假行为并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觉,如消费者未发现此类商品瑕疵,则销售商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获得超额利润而免于法律责任,故此类情况下按整车“退一赔三”处理对于销售商亦属公平,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后,豪大公司仍不服,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7月,重庆高院作出裁定,提审该案。重庆高院认为,豪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注: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同年9月,重庆高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后,合议庭发现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注: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BOSE”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与委托事项(注:对涉案车辆上音响是否为“BOSE”品牌音响系统进行鉴定)不一致,且豪大公司对该鉴定的结论和方法提出异议,认为是否为“BOSE”品牌音响应当由生产厂家认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此方面资质,其采用的外观比对法也不能完全排除唯一性。
2020年9月,鉴定机构书面回函重庆高院,明确了鉴定结论指:涉案车辆音响既不是“BOSE”品牌音响,也不是保时捷原厂装配的“BOSE”品牌车载音响。
合议庭将上述回复告知豪大公司后,该公司坚持以前的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
2020年11月18日,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柏先生出庭接受质询。在回答审判长询问“得出涉案车辆音响为非‘BOSE’品牌音响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时,柏先生称:“根据外观的商标就能看出来了。”
审判长问:“音质上面有差别吗?”柏先生回答:“不对音质做比对。”
柏先生称,除了外观差异,“安装的位置,没有副音响,商标不是,就确定了不是‘BOSE’音响”。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评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11月22日,陈波告诉澎湃新闻:“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半,现在对方又质疑鉴定了。打官司前,豪大公司的老板就承认了不是原装的音响,否则会提出给我更换原装的音响?一审二审时,豪大公司的律师也承认没有配置原装音响。”
陈波认为,音响欺诈已是既定事实,案件的争议点应该是音响欺诈怎么赔偿的问题。他说,仅从商标就能明显看出两者存在明显差异的东西,为何还在纠结音响是否原装?如果法院聘请的鉴定人员都无法对涉案音响作出鉴定,势必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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