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最高额VS债权最高额?——最新趋势解读及风控建议!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0-10-27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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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孙自通频道
作者 | 孙自通
此篇文章共2321字。


问题的由来

最高额担保是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其区别于普通担保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主债权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二是担保人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呢?对此,实务中存在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两种观点,我们今天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


债权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包括了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额内。(本金+附属债权)


本金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仅指本金余额之和,即只要本金余额之和在最高额内的,即便由本金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它费用与本金相加的和超过最高额,担保人仍应对超过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二者之间哪一个对债权人更有利呢?


我们做一道简单的算术题。


甲银行为乙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内提供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担保范围及于利息、律师费等一切由主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甲银行自2016年4月起向乙连续发放贷款合计本金余额总额为2600万元。后乙公司经营不善,至甲银行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时,除本金外尚欠利息、罚息、费用等600万元。甲银行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及欠息合计3200万元,并要求就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按照债权最高额,保证人只需就3200万里的3000万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按照本金最高额,由于本金余额之和为2600万,并未超过3000万,加上利息等虽然超过3000万,但超过部分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显然,本金最高额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目前的司法现状及未来趋势


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包括最高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不统一,既有支持债权最高额的判例,也有支持本金最高额的判例。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8月份最高院公布的《九民审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债权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根据《九民审判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该规定,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还是认可债权最高额的,但遗憾的是,该条文在2019年11月份的《九民审判会议纪要》正式稿里被有意识的回避了,并没有被正式稿所采纳。

笔者认为,从近些年的判例以及最高院的态度来看,债权最高额是未来的趋势,但就当下而言,本金最高额依然有被支持的可能。


典型相关判例


案例1: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明光新天地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吕光、武大民、吕明、吕凤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民终230号。 


案例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武汉兴博源科贸有限公司、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鄂民终234号


案例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北高院(2017)鄂民终54号


案例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魏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1民终957号

案例5: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县康利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12号


案例6:熊治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01号


案例7: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安龙支行与上海福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32号


案例8: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因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陈钢、葛昉、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终595号


案例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科密办公科技有限公司、钟奋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1 民终 11473 号。


案例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松尼电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26号(最高额保证)


总结与建议

本金最高额相对债权最高额来说,对银行等债权人更为有利一些。根据上述相关判例以及《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61条在正式稿中未被采纳的事实,笔者认为:在最高额担保中,债权最高额应该是未来的趋势,但就目前来说,本金最高额依然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


从相关判例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本金最高额,该约定依然有被支持的可能,但假如没有约定本金最高额或直接约定成债权最高额,法院现在基本都是按照债权最高额来进行裁判的。


因此,就这个问题,银行等债权人在实际操作时,建议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按照本金最高额进行约定,但按照债权最高额控制贷款的实际发放额,在贷款实际发放时,要把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考虑在内,提前做好预算,实务中,有些业务可能清收周期会比较长,对此也应有心理准备。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孙自通频道”,孙自通频道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业务交流请添加孙自通律师个人微信,微信号:sztpin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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