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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
二、独立担保
三、物保与人保的竞合
四、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
五、担保责任的特殊免除
六、主债变化时担保人的责任
七、担保物权的竞合与优序规则
八、担保担保的实现期间
九、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解除时的担保责任
十、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和程序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三、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四、动产价款抵押权(PMSI)
五、动产抵押中的BIOCOB制度
六、动产质押的交付方式
七、动态质押
八、保兑仓交易
九、权利质押
十、动产担保统一登记
一、保证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
三、保证方式及其推定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诉讼时效
六、共同保证
七、保证与债务加入
八、保证中的欺诈
九、保证责任的消灭
十、保证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
《民法典》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
3、《民法典》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1、“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是否继续有效?
2、民法典实施之后,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
3、过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适用问题。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
示例:合同签订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5、合同范本中的“鉴于”条款应当如何调整?
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及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什么是居住权?
2、居住权合同的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3、居住权能不能有偿设立?
4、居住权能不能转让和继承?
5、居住权什么时候消灭?
6、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能设定居住权吗?相互关系?
7、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能抵押吗?相互关系?
8、针对居住权,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9、合同文本应该做哪些调整
10、对于已经设定居住权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在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居住权是否有效?
四、《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的新变化及对信贷业务影响
1、什么是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约定独立担保物权的效力?
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88条中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4、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
5、禁止抵押的财产的新变化?
6、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医院名下的教学设施或医疗设施可以抵押吗?——《民法典》第399条解读
7、四荒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民法典关于可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了四荒土地。
8、禁止抵押财产为什么去掉“耕地”?耕地能抵押吗?
9、关于浮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VS“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民法典396条)
10、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对抵押财产的描述除名称、数量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400条)
11、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如何理解“只能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411条解读
12、动产抵押的,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解读
13、当抵押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思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承租人已经占有出租的标的物?
1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对外转让抵押物吗?——《民法典》第406条的新变化解读。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外转让抵押物,能不能要求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如何理解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3)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
15、民法典第410条为什么删除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规定?
16、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民法典》第414条的新变化解读。
17、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参照《民法典》414条的规定。
18、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5条解读。
19、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规定解读)。
20、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民法典》第418条解读。
(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介绍
(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4)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5)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能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21、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最高额抵押权多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事由的新变化(《民法典》第423条的新变化解读)。
22、如何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进行描述,使质押财产特定——《民法典》第427条解读。
23、动产质押中的交付——《民法典》第224、225、226、227、228、427条解读。
2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40条中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1、合同的订立。
(1)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解读。
(2)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规定解读
(3)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解读。
(4)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5)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6)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条等规定解读。
(2)关于合同无效——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3)相应法律后果
3、合同的履行
(1)如何理解“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如何理解“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518条规定解读。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能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如何理解《民法典》第519条“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定债权转让
(3)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解读。
(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后果,其他连带债务人能否要求免责——《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解读。
(5)《民法典》第522条和523条关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何理解?在信贷业务中如何运用?
(6)借款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解读。
4、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
(2)《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
思考: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2)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解读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如何理解合同终止?——《民法典》第557条解读
思考: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关系?
(2)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什么顺序履行:先还息还是先还本?——《民法典》第561条解读。
(3)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62条至566条解读。
附:疫情下提前收贷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7、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
(3)这里的高利指的是24%还是36%?
(4)“高利放贷”与“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的关系
(5)“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6)“高利转贷行为”与“职业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8、保证合同
(1)如何在保证合同中对“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作出约定?——《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解读。
(2)关于约定独立保证担保的效力——《民法典》第682条规定解读。
(3)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解读。
(4)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能不能做保证人?
(5)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不能做保证人?——《民法典》为什么删掉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做保证人的规定?
(6)保证关系的建立方式(单独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单方担保书)——《民法典》第685条
(7)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民法典》第686条规定解读。
(8)“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如何理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解读。
(9)关于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规定解读。
思考: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是两年还是六个月?
(10)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对保证人保证期间的影响?——《民法典》第695条解读
(11)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第696条规定解读。
(12)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解读。
(13)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700条如何理解?
思考: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否包括从权利?
(14)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吗?——《民法典》第702条解读。
六、其他部分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1、民法总则中相关商事主体的变化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2、融资租赁和保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3、《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4、《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七、为应对民法典实施金融机构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九民会议纪要》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九民会议纪要》介绍
1、什么是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胜似司法解释;
2、九民会议纪要的意义;
3、意思自治VS国家干预
4、《九民会议纪要》体系介绍
5、信贷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6、《九民会议纪要》对信贷、担保业务影响到底有多大?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17—23条)
1、会议纪要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新规定(纪要17—18条)
2、未经决议授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效力如何?
3、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是否能以公司名义给他人提供担保?(纪要17条)
4、如何认定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是善意的?(纪要18条)
5、如何理解形式审查义务?——被告要求对决议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法院能支持吗?(纪要18条)
6、如何理解“有担保必决议”?
7、关联担保的审查要点?
思考:在关联担保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行不行?
8、非关联担保的审查要点?
思考:当章程未规定非关联担保决议机关、规定董事会为决议机关、规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应当由谁来出具决议?
9、哪些情形下,即便没有决议担保也有效?
思考:专业的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决议授权?
10、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能决定非关联担保吗?
11、分公司提供担保除总公司授权外,是否需要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授权。
12、职能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13、如何理解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纪要23条、民法典552条)
14、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时要审查哪些文件?
15、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纪要第20条)
16、纪要关于公司担保的新规则对于信贷行业贷前调查有何影响?
(二)公司人格否认(纪要第10—13条)
1、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
2、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3、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4、如何理解“滥用”和“严重”?
5、如何理解人格混同?
6、如何理解过度支配与控制?
7、如何理解资本显著不足?
8、诉讼地位
(三)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纪要第6条)
1、如何理解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期限利益?
2、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纪要14—16)
思考: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2、因果关系抗辩;
3、诉讼时效期间。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2、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及违反规章合同的效力(纪要30条、31条)
3、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纪要41条)
(1)非备案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2)如何更好的防范签名和假公章风险?
4、以物抵债协议法律问题(纪要44条和45条)
(1)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实践性还是诺成性)
(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5)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6)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7)《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8)签订抵债协议后,抵债资产被别的债权人查封怎么应对?
5、关于合同解除(纪要46条—49条)
(1)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实务问题: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一样吗?
(4)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关于借款合同(纪要51条—53条)
(1)变相利息的认定
(2)高利转贷行为
(3)职业放贷行为
四、担保纠纷
1、关于独立担保的效力(纪要54条)
(1)独立保证、独立抵押、独立质押的约定在国内商事交易中有效吗
(2)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中的保函和保证担保一样吗?
(3)审判会议纪要中关于独立担保部分的解读
2、担保责任的范围(纪要55条)
思考: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法律效力如何?
(1)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有效吗?
(2)如何更好的约定担保范围?
(3)律师费在担保的范围内吗?
(4)主合同没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
3、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纪要56条)
(1)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2)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3)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并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
(4)担保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可向本合同中的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债权人行使权利顺序的约定?此类约定是否受格式条款规则的控制?
(5)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物保的担保人追偿?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6)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其他物上担保人追偿?是否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7)会议纪要最新规定解读
4、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纪要57条)
(1)关于借新还旧的性质
(2)借新还旧对抵押担保的影响——当事人约定抵押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3)借新还旧对保证担保的影响
(4)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贷款能否认定为借新还旧?
5、担保债权的范围
思考:他项权证上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数额,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以哪个为准?
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纪要59条)
(1)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2)抵押权人未按照物权法202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3)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7、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纪要60条)
(1)区分原则:合同效力+物权效力
(2)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不是废止一张?
(3)能不能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4)如不能履行能不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5)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8、房地分别抵押(纪要61条)
(1)如何理解一并抵押?如何理解“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对于地上房屋是否一并抵押?
(3)房产地分开抵押的法律效力
(4)房地一体原则在执行阶段的体现
(5)典型案例分析
9、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纪要62条)
(1)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后果;
(3)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4)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法律后果(纪要规定解读)
10、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63条)
(1)货物监管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2)交付是货物质押业务的核心环节
(3)常见败诉案例分析
(4)监管协议的性质及监管责任
(5)第三方监管方应当由谁来委托?
(6)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11、浮动抵押的效力(纪要64条)
(1)什么是浮动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和一般动产抵押竞存时,谁更优先?
1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纪要65条)
思考: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谁更优先?
13、担保关系的认定(纪要66条)
备注: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14、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纪要67条)
(1)关于商铺租赁权质押
(2)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质押
(3)关于排污权质押
(4)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
(5)关于资产收益权质押
15、保兑仓交易的法律问题(纪要68条—70条)
(1)什么是保兑仓业务?
(2)融资方和上游供应商法律关系分析
(3)银行和融资方(买方)法律关系分析
(4)银行和供应商(卖方)法律关系分析
(5)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的法律风险
(6)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
(7)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分析
(8)承兑汇票法律风险分析
(9)如何理解卖方对差额部分的责任及回购义务?
16、让与担保(纪要71条)
(1)什么是让与担保?
(2)让与担保的实践中应用
(3)股权让与担保
(4)房屋让与担保
(5)车辆让与担保
五、破产纠纷案件(纪要107—114条)
1、推动破产案件及时受理(纪要107条)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纪要108条)
3、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纪要109条)
4、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纪要110条)
5、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纪要112条)
6、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纪要114条)
7、其他问题
六、案外人救济程序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纪要119条)
2、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纪要120条)
3、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纪要123条)
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纪要124条)
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纪要125条)
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纪要126条)
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纪要127条)
七、刑民交叉
1、如何理解先刑后民?
2、如何理解会议纪要中的分别审理?
3、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4、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名佳资深实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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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教授:
民法典编纂参与者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院特聘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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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师: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
专注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
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台州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泸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长安银行、曲靖银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济宁农商行、内蒙古省联社、德阳信用联社、通辽科左后旗信用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以及超过半数的省级小贷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
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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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培训费:4980元/人(含培训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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