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中国银保监办公厅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6号文件”),这是银保监会对类金融监管继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后对小贷公司发布的最新监管规定。对于小贷公司来说,无疑是经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笔者细细品读,认真领会,全文梳理,作出如下理解和分析,也可称作解读,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今年年初,国务院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规划。去年银保监会相关领导就表示,要在《条例》出台前对类金融各业态发布一个规定,作为对类金融监管的一个过渡。现在果不其然兑现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对此次小贷公司监管新规出台,我认为:1.近几年,国家实行的金融严管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风险处置进入尾声而现逐步宽松的迹象;2.去年以来,银保监会为了更好地处理风险防范和稳步发展的关系,相继出台了对类金融业态的监管办法,如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需要实现对类金融业态监管的全覆盖;3.今年元月底以来,新冠肺炎病毒肆虐,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出,国家层面出台各种保民生、稳民心和发展经济的举措,各级政府和部门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相应出台一系列支持和稳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此次银保监会小贷公司新规的发布,从内容看,也充分体现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总的原则和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内容共有4大项28条,四大项内容分别是:“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具体内容因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我就不一一解读,而是从与以往相比不一样的方面和我个人的理解上解读,简称为三个字“增、禁、管”。(一)“增”
“86号文件”“一(三)”中指出:“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此项规定比以往规定有所放宽,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86号文件”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并且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较大地放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来源,为小贷公司未来发展注入了连绵活水。2、贷款集中度增加
“86号文件”“一(四)”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此项规定比以往规定有了变化,原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有了适当提高。《通知》“二(十二)”中指出,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86号文件”“三(二十二)”中指出,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86号文件”“四”中指出,加大支持力度(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以前支持小贷公司发展的政策没有这么集中、具体,散见于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文件中,这次的多项规定有利于小贷公司开展业务、防控风险,更加利于小贷公司的生存发展。 “86号文件”“一(八)”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小贷公司的行为底线,为小贷公司经营划了红线。“86号文件”“一(十一)”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这项规定沿用了以前查处“套路贷”、 “校园贷”和民间借贷的规定,规范了小贷公司的贷后催收的行为。“86号文件”“三(二十三)”中指出,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这是新增加的一项规定,符合目前市场情况,有利于资源整合利用。“86号文件”“三(二十四)”中指出,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这项规定和下一项规定是防范和处置风险的必要手段,给风险大的和不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以坚决果断的处置,给小贷公司明确的信号,违法违规、请你出局。“86号文件”“三(二十五)”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86号文件”“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中分别指出,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准入管理,实施非现场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这些规定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强调加强队伍、分类监管,重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于小贷公司监管非常有效、持续、有序。“86号文件”“四(二十八)”中分别指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86号文件”的内容来看,整体监管思路符合目前小贷公司实际的状况,解决了小贷公司多年来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诸如完善准入、融资来源、政策支持、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笔者多年前就提出过类金融需要分类监管的思路,此次在小贷公司的监管中得到采纳和应用。为小贷公司后续经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小贷公司未来前景广阔。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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