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基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信部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
在无线电管理方面,2016年修订实施的《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优化了审批流程,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信部先后出台了多部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频率使用、电台执照管理、边境地区频率协调等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业无线电管理等规章制度。
其中,正在研究制定的《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规定》,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审批材料,拟规定设置、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此外,工信部发布公告,明确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由我部委托开展,无需企业承担技术检测费用。减少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生态环境部已组织制修订《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等多项标准,正在组织制定《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工信部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将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调整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取消了通信基站建设的前置审批,缩短建设周期,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会同生态环境部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明确企业在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信访投诉等方面的职责。
下一步,工信部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保障以5G、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维护良好空中电波秩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通信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进一步优化通信基站生态环境管理机制,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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