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关某于2010年3月在我市某支行申请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43万元,2019年11月开始违约,出现了关注类贷款,于2020年2月11日由关注状态转为次级不良,截至2020年4月19日,贷款余额223702.51元,积欠本金17572.77元,利息4375.74元,违约月数为6个月,累计逾期共6期。关某贷款出现逾期后,我行多次进行电话催收,信贷经理通过其他途径同时了解到关某因为自己的生意经营不善,并且自己的公司参与了民间借贷被他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了其个人房产。当得知此信息后,我行立即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告知法院该房产已抵押给我行,且在房产部门进行了预告抵押登记,我行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迅速递交了优先受偿申请书,经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执行合议,确认我行的抵押效力,并于2020年8月13日成功收回借款人关某逾期贷款本息203578.12元。回顾这个案例,客户关某贷款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借款人关某所经营的生意收入下降,效益下滑、民间借贷并没有缓解,而且生意不好带来的压力,没有能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逾期产生不良。但我行在整个清收过程中,对于该笔贷款逾期后,我行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二是信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
三是在了解到客户被法院查封资产后,迅速行动,与法院沟通追索赔偿权益,争取法院对预抵押法律效力的认可,最终贷款本息得以优先受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首先,作为我们信贷员一定要重视贷款三查的重要性。贷前核实客户的收入情况,认真做好贷前调查,核实首付款来源的交款方式、核对客户收入流水明细、审核客户个人征信报告、完善贷款资料,切实从源头防范风险。贷后检查管理要更加细致,发现问题要及时上门催收,根据贷款逾期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提高催收的效率。加快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进度。督促开发公司及时办理房产证,提高我行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不良贷款的清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企业来说,一些中小企业会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进行高成本融资,这也是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存在、但是很多小企业屡屡深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客观来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解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益补充,其合法性、合理性应该得到认可,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率化和投机性日益严重。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和违约性很高,也是高风险的存在。而对于我们银行而言,如果未有效识别信贷客户是否参与了民间借贷,而与其发生了信贷业务,无论企业是民间融资的接受方还是受让方,均给银行的信贷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民间借贷的特征是高息借贷,企业在付息或者收息方面所付出的精力远远大于经营发展,引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出现风险隐患,更有甚者可能会产生信誉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等,民间借贷又具有隐蔽性,所以想要识别客户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很有难度,但是也有规律可循。 首先可以对比负债规模与资产的规模,可以借助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在银行的融资的规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判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量,如果该数额远远大于或者小于商业银行信用总额,那么企业有可能参与了民间借贷。第二是比对应收、应付款项与生产状况。看企业的资金是否与企业规模不相匹配,应根据明细,深入了解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第三是根据资本公积与发展进程。资本公积与企业财富积累经历应保持一致,如果企业实收的资本较小,而资本公积迅速增加,或无故提高资本公积;或大额、连续增资,那么就应该对其来源进行审核,防止一些民间借贷以增资入股形式参与。第四是比对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根据查明的企业银行融资总额,计算出所需财务费用,如果企业存在大的差额,就要要求企业做出解释,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证明,那么可能将支付民间利息或收取利息计入其中。第五是比对管理、销售费用和经营状况。根据企业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数量、销售模式、薪酬制度等,结合该类企业费用的行业平均水平,计算出合理的管理、销售费用。在本案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我行对于贷款人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使得我行及时收回贷款,避免了经济损失。那么办理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呢?根据民法典中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中显示:同一笔财产向两人或者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而狭义的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以及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民法典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依照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的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而优先受偿权是非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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