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使用『教科书式套路』骗取银行经营性贷款4100万元!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0-08-30 17: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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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此篇文章共1766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贷款中介使用教科书式套路骗取银行经营性贷款4100万元

银行可以抄的作业,教科书式应对策略



受今年疫情影响,国家实施相对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可用资金较为充足,再次上演了部分企业被银行追着放贷款的情景,贷款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或者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自认为找熟人到银行贷款可以额度更高、办贷速度更快,这就产生一个行业,即贷款中介。一般而言,企业主如果完全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在当前银行竞争的环境下,完全可以直接到银行贷款,毕竟多一道环节就是多一个成本,所以通过贷款中介到银行贷款的客户风险系数相对较高,这点对中小企业尤为如此。如何有效应对由贷款中介所引发的贷款风险,特别是如何破解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形成利益共同体所带来的贷款风险,是每家银行时刻都要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骗贷案,揭示贷款中介常用骗贷套路,并根据笔者工作经验,提出相应应对策略。


贷款中介骗贷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骗贷套路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惠某以帮助企业办理某银行贷款为由,骗取企业经营者信任,并要求将申请到的部分银行贷款归其个人使用的方式,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累计为7家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资金4100万元,惠某使用1982万元,其中5家企业申请的贷款已逾期无法归还。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内容,惠某骗贷套路主要有四招:

(一)惠某对外宣称,与涉案银行关系很好

惠某在一年时间内为7家企业在同一家银行骗取贷款资金4100万元,从这个结果来看,也足于说明惠某与涉案银行某些人关系确实不错。这点从《5958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与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也得到印证,该裁定书显示,该公司在其他银行贷款200万贷款即将到期,另外一家银行汪行长向该公司股东薛某推荐惠某与涉案银行关系很好,能够为其安排过桥资金,最终该公司在涉案银行贷款600万元,其中200万元借给惠某使用,并向惠某支付过桥费用3.4万元以及贷款额外费用8万元。正是由于惠某与涉案银行关系很好,而且这个情况在业内是公开的秘密,才能骗取涉案企业主的信任,并且也愿意将部分贷款资金借给其使用。

(二)为涉案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彻底打消涉案企业主的顾虑

为了让涉案企业心甘情愿将贷款资金借给惠某使用,惠某提供由其控制的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包括无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机械厂,并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在这种情形之下,涉案的七家企业不仅支付了相应贷款额外费用,同时都将部分贷款借给惠某使用。

(三)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向银行提供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财务数据

尽管判决书仅披露惠某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向银行提供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财务数据,但笔者认为远非提供不实的财务数据这么简单。当前大部分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不会仅仅只凭财务报表的,还会要求双人现场贷前调查以及侧面打听,另外经常还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数据如水电费、工资表等,当然除非银行里的工作人员完全被惠某收买外。因此,笔者猜测,惠某利用与银行关系好的优势,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包括各类银行贷款所需资料、如何有效应对银行双人现场调查、银行工作人员的问答,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申请贷款的企业成功获得贷款,惠某也能获得相应的利益。

(四)牢牢控制贷款资金流向

判决书显示,惠某要求申请贷款的公司与其控制的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银行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向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既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但更为重要的是惠某可以牢牢控制贷款资金流向,有利于惠某获得相关贷款额外费用,也可以获得额外的贷款资金,如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600万元贷款资金,在扣除过桥资金170万元、借款200万元以及相应11.4万元费用后,剩下的218.6万元转至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股东薛某农行卡上。


化解贷款中介骗贷套路的应对策略

通过上述案件剖析来看,惠某作为中介用于骗贷的套路也是所有贷款中介常用的套路,笔者认为,银行只要应对策略运用及执行到位,完全的可以破解的。

(一)建章立制,明令禁止与贷款中介合作

一般而言,贷款中介通过收取费用和使用部分贷款资金的名义来获取利益,当然在实践中也会通过转移风险到银行来获取利益。不管贷款中介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取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都侵害了银行利益,另外银行一旦和贷款中介接触,长期以往必然腐蚀我们银行员工,严重甚至会给银行带来较大声誉风险,这种案例每年都会在银行上演。上述案例,虽然判决书披露的内容不多,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没有披露相关银行员工因此受到法律制裁,但笔者完全可以推测涉案银行相关员工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收受惠某好处的情况也是大概率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对于贷款中介就是一句话永远不要接触、永远远离,同时明令禁止与贷款中介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明令禁止银行员工与贷款中介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一旦违反从严从重处理。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切断银行与贷款中介的联系,让银行员工明白贷款中介的危害。

(二)做实贷前调查,掌握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

贷前调查是贷款风险管控第一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不管贷款中介如何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包装,在银行员工没有被贷款中介拉下水的情况下,只要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流程,进行现场调查,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效识别。做实贷前调查,要求贷前调查时不能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注重细节调查,首次现场调查发现疑点时,可以考虑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采取突击的方式,进行第二次现场调查以确保掌握客户真实经营情况;关注申请贷款客户来源,当多个申请贷款的客户来源于同一人介绍时,密切关注介绍人与申请贷款的客户之间关系,重点关注介绍人是否存在额外收费以及借用贷款情况;深入分析客户申请贷款用途,重点关注客户口述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实际,只有事先掌握客户真实贷款用途,才能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合理设置贷款风险管控措施。

(三)健全风险监测系统,做实贷后检查,揭示贷款重大风险

贷后检查对及时揭示贷款风险有很大帮助,但现实是大多数银行员工对贷后检查都不够重视,很多时候都是流于形式,为了促使银行员工真正重视贷后检查,发挥其应有作用,笔者建议各家银行健全现有风险监测系统,并将风险监测到结果直接推送至相关客户经理及其主管,要求其做好贷后检查,将贷后检查后的结果在系统留下痕迹,便于后期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这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更有目的性、针对性、准确性,也能确保贷后检查的效果,只有如此,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的顽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通过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可知,涉案七户贷款,由惠某使用的部分贷款均由其归还利息,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对象相同,贷款担保人相同,如果涉案银行的风险监测系统对这三种情况均有监测,那惠某也不会等到2018年10月24日(注:该时间距离最后一笔涉案贷款发生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半)才因本案被抓获审查,从贷款发放时间来看,理论上在2017年上半年就能发现,做的好话2016年下半年也能发现(注: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至7月,骗取4家企业贷款2700万元;2017年1月至3月,骗取3家企业贷款1400万元。),这也反映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在该涉案银行又一次重复上演。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苏0211刑初420号《惠某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苏0211民初5958号之一《5958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与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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