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附典型判例)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问题,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及之后,金融机构的逾期和不良必然会有所增加。
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上述通知中所说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借款人在到期前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展期作为授信风险化解的一种手段,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些梳理。今后几期我们将围绕着展期探讨一下关于展期的相关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借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本公众号“老孙聊风控”(微信号:liaofengkong)近期刊发的文章《疫情当前,再难别忘了还银行的钱》、《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借款人逾期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点击链接可查看。
贷款展期作为授信风险化解的一种手段,在金融机构应用非常广泛。
那什么是展期呢?根据《贷款通则》第1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据此,展期一般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以便可以继续使用借款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展期,应当在借款到期前向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
关于展期的性质,主流判决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从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也认为:“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本文后面所附案例除案例1外均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但实务中也有法院认为展期属于对原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本文后面所附案例1(但该案例是孤案,笔者至今尚未发现持此观点的其他判例)。
另按照《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来看,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抵押权仅由法定事由消灭,贷款展期后,即便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继续有效。
例外判决见案例1
2.相关判例
从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主流观点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抵押继续有效。
第一,签订正式的贷款展期合同,在贷款展期合同中对展期的性质做出约定。例如约定:“本展期合同是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延长,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贷款展期一定要取得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如果有抵押担保,主动与登记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办理了)。
第四,如果有其他顺位抵押,取得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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