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最新发布 : 以物抵债受让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15条典型案例)
(2020年第6期)
1
【申请执行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抗辩权】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虽然从法律效果上与诉讼时效中断一样,均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但在原因上与诉讼时效中断有根本不同。因此,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上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前述规定,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2020)粤执监45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2
【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权利人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此后,权利人以债务人欠缴土地税费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因收取该费用的主体系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并非权利人,故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其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若权利人确因债务人未补交前述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20)粤执复575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3
【司法拍卖/不可分割财产/超标的拍卖】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的,执行法院应首先选择处置与需要清偿的债务价值大体相当的财产。但该项财产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无法变现,债权人亦不同意接受抵债的,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其他不可分割且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金额的财产,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
——(2020)粤执复428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4
【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抵付/拍卖成交余款】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并拍卖成交后,鉴于申请执行人系涉案土地使用权首封债权人并享有在先受偿的权利,且其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其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成交金额,执行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允许申请执行人以其应受清偿的债权数额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并以此裁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无不当。此种交付拍卖余款的方式,实质上是执行债权人以其应受清偿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余款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拍卖余款后再由该院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金额的方式,均能实现债权得以受偿、债务相应消灭的法律效果,而前者较后者更为高效便捷,在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申请执行人负担的同时,亦不损害执行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在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2020)粤执复629号,合议庭:杨明哲(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5
【执行股权收益/收益支付方异议权/到期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股权收益(孳息)的执行不同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未赋予收益支付方等同于次债务人的异议权,而是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提取或直接要求收益支付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6
【抵押财产/法定孳息/冻结/效力】人民法院对设定抵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自冻结之日起,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息红利、股权收益等法定孳息。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虽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但该情形不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条件,而是义务人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履行义务的抗辩条件。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7
【抵押人责任范围/抵押财产执行完毕/另案追缴诉讼费】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抵押人以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清偿债务,则抵押人无需在抵押财产之外另行承担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在抵押人应负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另案将抵押人列为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用并采取执行措施,应予撤销。
——(2020)粤执复701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
8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以已被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为由,主张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其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法院仍可依据上述规定第(四)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粤执复624-626号,合议庭:李晓奋(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彭惠连
9
【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未经变更登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其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和更换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实际上已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因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内容,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2020)粤执复643号,合议庭:李晓奋、李焱辉、张磊(办)
10
【案外人异议/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排除执行】案外人依据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前另案作出的就该房产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主张排除对该房产执行的,应审查该民事调解书所涉当事人双方权利纠纷的性质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若该当事人双方之间仅系一般债权纠纷,以此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也是一般债权性质。该民事调解书对该债权性质的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案外人据此仅享有请求另一方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抵债物抵偿债务的权利。换言之,对此类民事调解书,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据此直接请求确认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即该民事调解书并非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享有的基于一般债权纠纷的交付请求权自然不能对抗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变价执行。
——(2020)粤执复688号,合议庭:杨明哲(办)、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1
【执行申诉/承认租赁事由不实/悔过/准许撤回】申诉人以其承租涉案房产为由对执行法院拍卖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并申诉,但在申诉审查期间接受询问时,申诉人及被执行人主动承认租赁事由不实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表示悔过,鉴于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质性严重后果,对申诉人撤回申诉可予准许。
——(2020)粤执监71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12
【执行申诉/变更异议事由/不利后果/不予支持】申诉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而在执行申诉审查程序中变更事由。因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超出其异议、复议事由范畴,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此并未审查,故在执行申诉审查程序对其变更后的事由不作审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诉人承担,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80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13
【执行复议/变更异议事由/不予支持】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变更了异议事由,属于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的情形,其对变更事由既无正当理由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对其该复议事由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649号,合议庭:蒋先华(办)、李昙静、庄绪义
14
【财产保全/多项财产/保全目的/保全顺序】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外,被保全人还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申请人主张必须按照其提供的财产信息以及顺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528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15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程序/核实、收集书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被执行人以公证机关仅派一名公证员外出核实、收集书证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为由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办)、庄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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