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抄袭?!刚刚,郑恺回应了!
7月19日
“郑恺火锅店抄袭”登上微博热搜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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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郑恺在宁波最新开业的某火锅品牌,被指设计风格及装修方式涉嫌抄袭。详见此前报道→知名男艺人冲上热搜第一!原因尴尬了......
19日下午,郑恺旗下的该火锅店发布声明,称已经沟通专业法律人士、行业设计人士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如结果显示存在侵权,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郑恺也表示“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曾有公司因餐饮店装修侵权赔偿20万
针对此事,7月19日,《人民法院报》发布《餐饮店装修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侵权?》的文章,文中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进行解读。
上述案例中,广西柳州“椰妹”餐厅(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发现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经营者: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其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且广州摩某公司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椰妹”餐厅遂将“椰小婉”餐厅和广州摩某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原告20万元;广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删除包含有“椰小婉”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并就20万元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称,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中,法院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比对,鉴于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羊城晚报、人民法院报、新浪微博
编发: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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