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金融机构不得再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也不得指定他人收取上述相关费用《九民纪要》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变相收取利息之前,监管部门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也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明确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等。就司法实践来看,金融借款用资总成本(各种服务、咨询、顾问、管理费用加上利息的总和)的上限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24%的上限。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牟利行为无效,企业家在投融资活动中,应该了解信贷资金、高利等概念司法实践中的内涵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此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往来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应当了解以下内容。借款人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中的“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高出贷款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极大可能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但是出借人可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某公司与个人签订《合作贷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进行融资合作,由公司联系银行,个人承担贷款所需的费用,双方共同使用贷款,个人就用资部分承担13%年息,银行收取的利率与13%年利率的差额为公司可获得的收益。就此法院认定《合作贷款协议》无效,但是请求借款人按照公司与银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其他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1.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2.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损失数额,而不再支持高额利息的约定。3. 案例回放,在郁某诉李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查明,郁某作为原告,2017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1件,2018年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2件,2019年以来提起民间借贷2件,法院据此认定郁某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简洁易懂,基本人人都知道,但是行走江湖还要注意到计收复利的权利专属于金融机构,该权利也是有条件的行使,非金融机构一般不取得计收复利的权利。所以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是禁止的,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借款合同如以各种形式约定了复利的,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时,双方约定以物抵债,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同时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也就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旧两债。第二,抵债物已经交付给债权人,如动产必须交付,不动产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三,以物抵债协议不能在诉讼中达成,因为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须撤诉,法院不再为以物抵债协议出具司法确认性质的司法文书,法院只能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而不审查和确认以物抵债协议。第四,如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就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同时抵债物未交付的情形下,法院会按照让与担保性质进行法律评判,此时法院一般只会审理基础借贷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再以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取得物权,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合同发生效力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② 作为担保物已经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或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只有满足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债权人才能对公示到自己名下的担保物享有拍卖、变卖和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此以后贷款利率标准发布机构、贷款利率标准等均发生了变化,但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的变化,相关标准仍可使用。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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