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微信官方发布消息称,允许符合条件的用户修改微信号。网友们纷纷点赞,庆幸自己终于可以在找到下个对象之前,把前任的名字从微信号中抹去。但律师的嗅觉毕竟总是在关注法律风险,这一消息会给将来的纠纷处理造成重大影响:微信号允许修改,可能会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可乘之机。法律意识不强、面子思想严重,使得许多人在经济往来中没有留下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过微信或QQ洽谈并达成合约。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且每年都有猴子派来的逗比以“震惊体”给大家带来刷新下限的大新闻,譬如《2020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之类。实际上,一直以来,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都是认定事实的证据。只是它作为电子数据,在真实性的认定上比普通证据特殊一些、严格一点罢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真正的问题还在于,对方完全可以狡辩:这不是我的微信号,你别瞎说。
我手机丢了,微信号没找回来。
别人用我手机发的消息。
……
在(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案件中,尽管上诉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但由于“备注名”可以修改,而对方微信号又无法直接与姓名对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微信'备注名'可随意设置,所以证据1无法证实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是崔永昌。”
而在(2019)赣民终675号案件中,被告辩称“关于微信,时间久了,我记不清楚了,需要核对微信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微信号为's*****8'是与电话号码'136××××8033'绑定使用的,而被告认可该电话号码是其使用,这也能与证人孔六妹的出庭证词相互佐证,故涉案微信和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可见,证明微信号的持有人是绝对不可忽视的问题。那么,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如何锁定对方就是微信号的使用者呢?在往常,如果当事人与对方的业务往来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我们通常会建议首先查看对方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有的人微信号就是包含自己姓名的拼音字母,有的则直接是字母与手机号的组合,有的是QQ号……这些微信号不是一串字母数字随机组合的原始账号,而是经过自行修改的,与对方的真实身份往往存在一定联系,在确定微信号使用主体时,可以成为考虑因素。我们在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一般会将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截图。这份截图包含了备注名、微信名、微信号。由于以前的微信号不可修改,这份截图中又可以显示出微信号,对于锁定对方身份就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对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导致我们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如果对方还能编造出听起来像那么回事的理由,法院就更加难以认定微信聊天记录。鉴于微信号已经可以修改,为了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争议,增加胜诉概率,我们建议:❶在经济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达成协议。若行业习惯是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业务,在合作意向达成一致前后,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直接指向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并且要求对方直接通过聊天窗口发送;❷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验证所绑定的手机号是否为其本人使用。通过运营商营业厅为对方充值,获取营业厅出具的收据,在收据上会显示出手机号码的用户姓名;在添加用户输入框内输入该手机号码,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可以使用录屏功能录制这一过程;❸在产生纠纷之后、彻底闹僵之前,一定要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在以前的聊天发言是否能固定案件事实。如果还不太明确,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固定。对于已经存留下来的聊天记录,建议申请公证,以防出现意外,导致无法核对的情况;❹若发现微信号已经修改,而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的话,还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致函腾讯公司,或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条件允许时,最好能尽早咨询身边的律师朋友,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证据固定工作,为将来的诉讼打好基础。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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