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主债权转让,即便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0-06-10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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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孙自通
问题的由来
实务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业务,如果主债权转让,相应抵押未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相应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呢?
民法典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另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62条的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典型判例
案例1: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与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2015)申字第2040号裁定
最高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2:杨陆璐、倪乃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614号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转让债权的担保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中,杨保信、王淑华、王栋与丹东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丹东银行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定,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且丹东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远达公司时,以及华远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杨陆璐时,均约定将案涉债权主从权利转让,故在倪乃文未清偿前述债务的情况下,杨陆璐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杨保信、王淑华、王栋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3: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441号
法院认为:抵押系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未增加所担保债务能否履行的风险,只是变更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让主体,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在未有法律例外规定或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理应一并转让。本案中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即使中融万通公司未变更登记为新的抵押权人,其亦依法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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