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合同纠纷的解读!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20-05-16 1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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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权转载自:彰平说合同
作者:彰平
新冠肺炎从春节开始肆虐到现在已经近四个月,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齐心协力战胜疫情,宣布国内取得基本胜利的标志是4月8日武汉的全面解禁,不得不为伟大的祖国感到自豪。但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新冠肺炎局势越来越紧张,当前要防止国外输入病例以及国内非症状性肺炎的传播。新冠肺炎将是一场持久战,国内外经济受到了巨大影响。在此背景下,为了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一裁判观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关于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合同的诚信履行,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指导意见》关于合同纠纷审理意见的理解
一)关于《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理解:
1.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履行的一方导致对方的损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疫情是导致事由的客观情况,但是合同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程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主张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且需要证明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否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因此造成合同对方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理解:
1如果疫情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必须解除的情形,仅是履行困难,一般情况下法院应鼓励继续履行,但不应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2..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但对于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可以视情况支持合同变更的诉求。
3.合同变更的请求得到支持后,当事人再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4.《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和第4项规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之一,但是前提必须是因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不应支持合同解除的诉请。
实践中,正确适用《指导意见》关于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结合各类合同的履行特点,重点把握如下要点 :对履行合同方主张(或抗辩)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劳动、旅游、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等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疫情防控对当事人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等合同义务而在生产、运输等环节造成不能克服障碍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处理;疫情防控虽不成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障碍,但义务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处理。
各地法院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以下是上海高院、四川高院等地区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于正确把握和理解疫情时期产生的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1:吴某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租赁某大酒店客房,用于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吴某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营业,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吴某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对退还部分租金、押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黄浦区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耐心调解和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分租金,当庭履行完毕,该案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在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某民营制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民营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分别签订《服饰采购合同》,两家服饰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合同签订后,某制衣公司按约供应服饰,但两服饰公司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制衣公司分别起诉要求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服饰公司的银行帐户。两服饰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表示曾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服饰专卖店关闭, 春节黄金旺季无营业收入,还有高昂成本;且因账户被保全,影响了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必要费用。
【裁判结果】
静安区法院受理两案后,通过线上审理,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两服饰公司认可制衣公司全部诉请,但先行支付三分之一款项,并分期归还余款,制衣公司在收到先期款项后,解除全部财产保全。线上庭审当天,某制衣公司即收到两服饰公司100万元。目前已正常还款两期。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鉴于涉案服饰公司的账户被保全,在判决生效前,被查封款项当事人均无法使用,而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急需资金,故尽快促成调解,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支付部分款项换取全部解保,既可以打消债权人顾虑,有利于债务人尽快获得融资,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为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提供有利保障。
案例3:援鄂某医院护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上海某医院护士,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某置业公司。肺炎疫情爆发后,朱某作为抗击疫情参加援鄂医疗队成员,于2月7日抵达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而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两位代理人分别系湖北籍和江苏籍,因疫情防控均无法抵沪。
【裁判结果】
嘉定区法院多次倾听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并征询网上开庭意向,最终各方同意在线开庭审理,经向高院紧急汇报加急申请会议号,1个半小时内,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收到专用会议号并完成在线测试。2月12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在线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借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纠纷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办案人员运用在线调解,不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也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并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解决了燃眉之急,切实免去了后顾之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王某诉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门市部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等三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0日6天4夜的旅行,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25800元。出发前,突然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并被国家列入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旅游费,被告以经确认团内无武汉人、且机场严查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旅游费用2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通过“四川微法院”收到该案材料后,立即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经特邀调解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登录“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利用在线视频将调解协议进行细化明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国际旅行社于调解当日退还原告王某旅游费25800元。调解法官通过“和合智解”平台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产品,已预定出行计划的市民游客行程被延误或取消,由此产生的退团、退订、退费和变更、解除等相关问题的旅游纠纷激增。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审判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四川微法院”在线立案、并采用“和合智解”线上平台调解的方式,在线完成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在确保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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